甲的妻子非常喜欢玉器,甲为了庆祝他们的十周年结婚纪念日而购买了一块价值3 万元的玉石,并委托雕刻家乙在玉石上刻下他和妻子的名字。乙见玉石质地十分好,起了爱慕之心,于是倾注心血,耗费数日时间在玉石上刻上了“五女拜寿图”的微雕,并将该微雕玉石送去参展,微雕展出后声名大噪,有人甚至出价10 万元欲购得此物。甲向乙索要玉石时,乙拒绝返还,只愿意以购买玉石的原价赔偿给甲。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乙基于原始取得获得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B.乙基于继受取得获得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C.甲仍然拥有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D.该微雕玉石应归甲、乙所共有
第1题:
第2题:
遗失玉石悬赏广告案
甲有一块价值不菲的玉石,非常爱惜。一日,在乙的劝说下,甲乙一同携带玉石参加一场博览会。乘坐出租车时,甲将玉石放在座位旁,并让乙提醒自己下车时带走玉石,乙答应。后因赶时间,下车时甲乙均忘记带走玉石。甲遂发布悬赏广告,凡有拾到玉石并归还者,以5000元相赠。司机丙拿着玉石去找甲,甲不欲兑现悬赏承诺,丙即以甲不支付5000元为由留置玉石。
后丙将玉石交给丁保管。丁将该玉石放在自家保险柜中。当天半夜,小偷戊趁丁熟睡之际,撬开保险柜偷走玉石。戊谎称该玉石为祖传宝贝,以该玉石为质押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将玉石交归李某占有。
后戊按时还钱,李某将玉石返还给戊。戊将该玉石卖给玉器店。金某在玉器店内以市场价格买走该玉石,置于家中。甲到金家做客,认出该玉石为自己当年所丢的那块。
【问题】
1.乙下车时忘记提醒甲拿走玉石,甲能否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
2.关于甲发布的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有哪些不同的认识?司机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5000元?
3.丁保管的玉石被偷走,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若戊到期不能还款,李某能否以该玉石实现质权?
5.金某能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6.甲是否可以从金某处要回玉石,为什么?
7.甲可以追究丙、戊的什么责任?
1.不能。甲乙之间的约定为生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甲乙之间未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亦无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2.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有单方允诺和要约两种不同的认识。单方允诺观点认为,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允诺只要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即无条件给付相应的金钱、物品或其他物质奖励。要约观点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行为人完成一定的行为相当于合同中的承诺。丙有权要求甲履行悬赏内容,甲应当将5000元支付给丙。
3.不承担。丙丁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合同,丁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无需赔偿玉石丢失的责任。4.不能。该玉石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
规定,故李某不能善意取得质权。
5.不可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即使善意无过失也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6.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归金某占有后,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金某之日起2年内追回该玉石。
7.丙作为遗失物的拾得人,拒不返还构成恶意占有,侵害了甲对玉石的所有权,但丙丧失了对玉石的占有,故甲只能要求丙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戊将玉石偷走并占为己有后并非法处分,对甲造成的损害,甲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
物权追及效力的例外是善意取得,但动产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我国的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时效取得,拾得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所有权人。权利人对遗失物、盗赃物的取回分为“有偿回复”和“无偿回复”两种。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取回该遗失物应支付受让人一定的费用。权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赔偿规定向拾得人追偿。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