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3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1 年5月18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己可以向戊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同时向甲、乙、戊行使追索权B.己向乙行使追索权时,只有当乙不能偿付时,丙、丁才对己承担保证责任C.如果丙、丁在保证时约定有份额,则丙、丁按该约定的份额对己承担保证责任D.保证人丙、丁对己的追索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可以向乙或甲追索

题目

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3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1 年5月18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

A.己可以向戊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同时向甲、乙、戊行使追索权

B.己向乙行使追索权时,只有当乙不能偿付时,丙、丁才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C.如果丙、丁在保证时约定有份额,则丙、丁按该约定的份额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D.保证人丙、丁对己的追索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可以向乙或甲追索


相似考题
更多“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3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1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金额为万元汇票到期日为年月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戊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有哪些?(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 第2题:

    甲企业因买卖业务向乙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由丙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名,汇票的金额为100万元。乙在汇票到期日以前背书转让给丁,同时乙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后丁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戊,现戊被银行拒绝付款。该案中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C,D
    解析:
    【考点】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详解:首先要理清此案中的票据当事人,甲企业为出票人,乙企业是背书人,丙是保证人,丁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本题中持票人戊的汇票被银行拒绝承兑。该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戊本来可以向出票人甲、背书人乙、丁和保证人丙行使追索权,但应注意到乙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时,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依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原背书人乙对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该案中应对戊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甲、丙、丁三人。

  • 第3题:

    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3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6月12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己可以向戊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同时向甲、乙、戊行使追索权

    B.己向乙行使追索权时,只有当乙不能偿付时,丙、丁才对已承担保证责任

    C.如果丙、丁在保证时约定有份额,则丙、丁按约定的份额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D.丁对乙的追索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可以向乙或者甲追偿


    AD 《票据法》第50—52条、61条、68条。本题中,保证人丙、丁与被保证人乙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丙、丁之间就保证份额有约定,但是该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丙、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 第4题:

    甲企业因买卖业务向乙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由丙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名,汇票的金额为100万元。乙在汇票到期日以前背书转让给丁,同时乙在汇票背面记载 “不得转让”,后丁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戊,现戊被银行拒绝付款。该案中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

    A.甲、丁
    B.甲、丙、丁
    C.乙、丙、丁
    D.甲、乙、丙、丁

    答案:B
    解析:
    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票据转 让流通环节过多,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要增加更多的偿还金额。 《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乙在汇票背面记载 “不得转让”, 则乙可以免除对戊的票据责任。另根据该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 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 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所以,本题保证人丙、前手甲、丁要承担票据责任。

  • 第5题:

    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3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12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己可以向戊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同时向甲、乙、戊行使追索权

    B.己向乙行使追索权时,只有当乙不能偿付时,丙、丁才对已承担保证责任

    C.如果丙、丁在保证时约定有份额,则丙、丁按约定的份额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D.丁对乙的追索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可以向乙或者甲追偿


    AD 《票据法》第50—52条、61条、68条。本题中,保证人丙、丁与被保证人乙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丙、丁之间就保证份额有约定,但是该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丙、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