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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煤厂与乙火电厂签订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规定该年6月1日甲方向乙方交付煤炭1000吨,乙方于7月1日之前将购煤款200万元划拨到甲方账上,并由丙科技开发公司提供保证。乙方收到煤炭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和甲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方提出反诉,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货款。结合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B.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第三人C.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D.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题目

甲煤厂与乙火电厂签订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规定该年6月1日甲方向乙方交付煤炭1000吨,乙方于7月1日之前将购煤款200万元划拨到甲方账上,并由丙科技开发公司提供保证。乙方收到煤炭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和甲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方提出反诉,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货款。结合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B.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第三人

C.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

D.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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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B。无论丙公司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25、126条的规定,在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依职权强行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所以AC选项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7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此时若债务人败诉,则保证人很可能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许可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
更多“甲煤厂与乙火电厂签订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规定该年6月1日甲方向乙方交付煤炭1000吨,乙方于7月1日之前将购煤款200万元划拨到甲方账上,并由丙科技开发公司提供保证。乙方收到煤炭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和甲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方提出反诉,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货款。结合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B.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第三人C.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D.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30万元已有8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在2年前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2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正确答案:A
    A。解析:甲公司帮丙公司清偿贷款后却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A说法正确。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非一定要追加。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恶意串通,不能自然认定合同无效,C错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以前,那时甲公司尚未对乙公司负债,所以不属于合同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形,D错误。

  • 第2题:

    在本案中,由于丙公司持保函提货,致使甲公司未能收到乙公司的全部货款。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

    A.以乙公司为被告

    B.以丁公司为被告

    C.以丙公司为被告

    D.以乙和丁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B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在国际贸易中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持有有效提单的人,本案中丙公司凭借乙公司的保函将货物提走,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第一位的责任,至于丁公司与乙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因此甲公司应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B项是正确答案

  • 第3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正确答案:A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B项错误。从本题给出的信息来看,甲丙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乙无权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此C项错误。甲公司无权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前,乙公司对甲的债权成立在后,乙公司无权撤销,因此D项错误。所以,选择A项。

  • 第4题:

    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戊法院受理了案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数年未还,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偿还了乙公司欠款,乙公司不知道甲企业已被申请宣告破产,甲企业的清偿有效
    B: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供电公司支付了电费,供电公司知道甲企业被宣告破产,该支付无效
    C:甲企业作为丙公司的保证人,丙公司的债务到期不还,债权人将丙公司和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乙法院受理了案件,尚未开庭,在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法院应将该案件移送到戊法院
    D:丙法院审理王某起诉丁公司侵权的案件,甲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丙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详解:《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被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必要开支,所以,A、B选项不正确。根据该法第20~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C、D项均错误。故本题正确的答案为A、B、C、D项。

  • 第5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其生产的电子元件 若干,后又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电子仪器的装配。在装 配过程中,丙公司发现该批电子元件质量不符合要求, 遂暂时停止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其赔偿。而甲 公司认为该批电子元件并非自己生产,而且在包装运 输过程中,也不至于造成损坏,因此质量问题应当由乙 公司负责,因此甲公司拒绝了丙公司的赔偿请求,并且 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货款。鉴于此,丙公司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丙公司支付货款。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 )
    a.认为受理丙公司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 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b.认为甲公司提起的反诉没有道理,因此向法院 申请撤回反诉
    c.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赔责任时,认为判决有 明显错误而提起上诉
    d.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D
    解析:
    。乙公司在本题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的地位,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无权 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 者申请撤诉,只能在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执行法院 判决。

  • 第6题: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答案:D
    解析:
    。有无独立请求权是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而言的,而不是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得到的利益而言的。诉讼标的应当是请求支付合同价款和请求解除合同,丙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所以不能作为本诉的原告也不能作为本诉的被告,同时它不能对该合同价款及合同效力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它也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它与乙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是基于该施工合同签订的,若乙败诉,根据内部承包协议的规定,败诉的不利后果最终将由丙承担,也就是说案件的审理结果与丙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丙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它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 第7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 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 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 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 是错误的?( )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 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 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 股权的合同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保证人的追偿权、债权人的代 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按照《担保法解释》第42 条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 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际计算,保证人追偿 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现甲公司向丙公司行使追偿权 的诉讼时效在甲公司对乙公司偾务到期时已过了 1年 半,再加上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已过10个月,两者相 加巳达28个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4个月,故甲公司 对丙公司的追偿权已不受法律保护,乙公司无权对丙 公司行使代位权,A选项为错误选项;按照《合同法解 释(一)》第16条的规定,偾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未 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是否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而定,而不是必须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故B选项为 错误选项;本案中,甲公司将其对丁公司享有的股权无 偿转让给丙公司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尚未 发生,故该转让协议有效,而不是无效。乙公司也无权 主张撤销,故CD选项为错误选项。特别注意的是,题 面交代的同时非常关键,它是认定股权无偿转让是否 可被撤销的依据。如果股权无偿转让发生在甲公司与 乙公司的债务成立之后,则乙公司依据《合同法》第74 条的规定,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本题答案为ABCD。

  • 第8题:

    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对施工队承担连带责任
    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律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索要工程款,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所以,A项错误。法律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不等于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对施工队承担连带责任,B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在突破合同相对性时,法院可以而不是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故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9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300万元。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300万元机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拟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当事人列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仅起诉甲公司,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
    B.乙公司仅起诉丙公司,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将甲公司和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D.乙公司应当将甲公司和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选项CD: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3)选项AB: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 第10题:

    甲煤厂与乙火电厂签订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规定该年6月1日甲方向乙方交付煤炭1000吨,乙方于7月1日之前将购煤款200万元划拨到甲方账上,并由丙科技开发公司提供保证。乙方收到煤炭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和甲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方提出反诉,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货款。结合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 B、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第三人
    • C、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
    • D、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B

  • 第11题:

    甲木材厂从乙建材公司购入门窗一批,赊欠货款50000元,后乙建材公司从甲木材厂购入价值30000元的木料,没有付款。甲木材厂将和乙建材公司之间的交易文件交由丙保管,后丙的住处发生大火,合同等文件都被烧毁。乙建材公司以甲木材厂拖欠借款不还为由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

    • A、若甲对乙提出要求偿还欠款的反诉,又向丙提出追究保管责任之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合并审理
    • B、若甲起诉丙,丙提出要求偿还保管费用的反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将丙的反诉和乙诉甲之诉合并处理
    • C、若甲对乙提出要求偿还欠款的反诉,又向丙提出追究保管责任之诉,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合并审理
    • D、若甲起诉丙,丙提出反诉,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丙的反诉和乙诉甲之诉合并处理

    正确答案:A,B,C,D

  • 第12题:

    单选题
    在下列案件中,追加当事人的做法正确的是(  )。
    A

    丙为甲、乙的借贷合同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在乙因甲拖延还款而起诉丙时,法院无须将甲追加为共同被告

    B

    甲和弟弟乙共居祖宅,甲住东屋,乙住西屋,共用天井和厨房。甲和丙结婚后约定财产共有,3年后因感情不和,丙向甲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

    C

    某网络公司开办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班,该公司聘请了某学校某社团的研究生授课,上课费则由报考学生寄至该社团的账户上。后报考学生与网络公司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无须将某社团列为共同被告

    D

    甲在乙个体经营的烤肉馆担任服务员,一次在换火时不慎将顾客丙烫伤。丙向法院起诉乙索赔,法院列甲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应视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中,在乙因甲拖延还款而起诉丙时,法院应当将甲追加为共同被告
    B项,《民诉解释》第72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甲和乙因未分割财产而同为祖宅的所有人,则乙应为共同诉讼人,而非第三人。
    C项,学生与网络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不涉及该社团,因此,法院无须将某社团列为共同被告
    D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甲作为雇员只能为第三人

  • 第13题:

    在下列案件中,追加当事人的做法正确的是()。

    A.某甲在乙个体经营的烤肉馆担任服务员,一次在换火时不慎将顾客丙烫伤。丙向法院起诉乙索赔,法院列甲为共同被告

    B.丙为甲乙间的借贷合同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在乙因甲拖延还款而起诉丙时,法院应当追加甲为共同被告

    C.某网络公司开办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班,公司聘请了某学校某社团的研究生授课,上课费则由公司寄至该社团的账户上。后报考学生与网络公司发生纠纷,诉其至法院,法院将某社团列为共同被告

    D.甲和弟弟乙共居祖宅,甲住东屋,乙住西屋,共用天井和厨房。甲和丙结婚后约定财产共有,三年后因感情不和,丙向甲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


    参考答案:B

  • 第14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正确答案:ABCD

  • 第15题:

    甲有一块玉石,以1000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交付。丙听说甲有一块玉石要售出后,赶紧与甲联系,愿意出2000元购买,甲将玉石卖给丙,并实际交付给丙。乙闻讯遂要求甲赔偿损失,甲不允,乙遂以甲为被告诉之法院。则:( )
    A.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如果乙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如果甲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法院不能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D
    解析:
    考点:第三人
    讲解:本题中,丙已经合法取得了玉石,并支付了相应对价,法院不能追加丙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16题:

    甲木材厂从乙建材公司购入门窗一批,赊 欠货款50,000元,后乙建材公司从甲木材厂购人价值 30000元的木料,没有付款。甲木材厂将和乙建材公 司之间的交易文件交由丙保管,后丙的住处发生大火, 合同等文件都被烧毁。乙建材公司以甲木材厂拖欠借 款不还为由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 )
    a.若甲对乙提出要求偿还欠款的反诉,又向丙提 出追究保管责任之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合并审理
    b.若甲起诉丙,丙提出要求偿还保管费用的反 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将丙的反诉和乙诉甲之诉合并处理
    c.若甲对乙提出要求偿还欠款的反诉,又向丙提 出追究保管责任之诉,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 下,可以合并审理
    d.若甲起诉丙,丙提出反诉,在征得双方同意 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丙的反诉和乙诉甲之诉合并 处理


    答案:A,B,C,D
    解析:
    。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 系,不属于共同被告,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合并两诉, 因此A项错误。同理B项错误。甲对乙的反诉是基 于买卖合同,而对丙的诉讼属于保管合同纠纷,诉讼标 的不同,且两案在调查取证方面毫无共同之处,应分别 审理,C、D项错误。A、C项还有错误在于甲对乙的债权请求实际上是一种诉讼上的抵销,是被告提出的防 御方法,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在各自债权成立的前提下判令抵销,并不能当作反诉 处理。

  • 第17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A,B,C,D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A项不能算是对“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正确表述,可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法条表述并非“应当”,B项错误。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因此,C项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于D选项,因本题没有明确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时间(有观点认为题目中的“同时”就代表了也是一年半之前发生),所以无法判断正误。本题如果理解为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后,则没有撤销权的适用余地。但如果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前,则完全可能满足撤销权要件。公布答案为ABCD,值得商榷。

  • 第18题:

    甲欠乙2万元,乙欠甲1.5万元。甲将乙 的欠条交由丙保管,丙不慎遗失欠条。后乙因甲到期 未还欠款诉甲至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法院通知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b.法院通知丙作为证人参加诉讼
    c.法院追加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d.法院应追加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答案:B
    解析:

  • 第19题: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答案:A,B,C
    解析:
    。A项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34条的规定判断,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所以A的表述正确。BC均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判断,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 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歡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所以BD正确。另外,也可依保证合同的法理推得答案,即就一般保证合同而言,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无论乙如何起诉,甲都应是被告人。

  • 第20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其生产的电子元件若干,后又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电子仪器的装配。在装配过程中,丙公司发现该批电子元件质量不符合要求,遂暂时停止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其赔偿。而甲公司认为该批电子元件并非自己生产,而且在包装运输过程中也不至于造成损坏,质量问题应当由乙公司负责。因此甲公司拒绝了丙公司的赔偿请求,并且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货款。鉴于此,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丙公司支付货款。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进行哪项与诉讼相关的行为:( )

    A.认为受理丙公司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B.认为甲公司提起的反诉没有道理,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
    C.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认为判决有明显错误而提起上诉
    D.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履行法院判决

    答案:D
    解析:
    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乙公司在本题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因此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的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D项正确。

  • 第21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买卖合同中签署了“同意承担付款保证责任”的字样,并加盖了丙公司的印章。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仅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B、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证人参加诉讼
    • C、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D、乙公司无需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其生产的电子元件若干,后又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电子仪器的装配。在装配过程中,丙公司发现该批电子元件质量不符合要求,遂暂时停止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其赔偿。而甲公司认为该批电子元件并非自己生产,而且在包装运输过程中,也不至于造成损坏,因此质量问题应当由乙公司负责,因此甲公司拒绝了丙公司的赔偿请求,并且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货款。有鉴于此,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丙公司支付货款。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

    • A、认为受理丙公司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 B、认为甲公司提起的反诉没有道理,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
    • C、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认为判决有明显错误而提起上诉
    • D、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执行法院判决

    正确答案:D

  • 第23题:

    多选题
    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戊法院受理了案件,以下哪些说法不正确?(  )
    A

    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数年未还,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偿还了乙公司欠款,乙公司不知道甲企业已被申请宣告破产,甲企业的清偿有效

    B

    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供电公司支付了电费,供电公司知道甲企业被宣告破产,该支付无效

    C

    甲企业作为丙公司的保证人,丙公司的债务到期不还,债权人将丙公司和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乙法院受理了案件,尚未开庭,在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法院应将该案件移送到戊法院

    D

    丙法院审理王某起诉丁公司侵权的案件,甲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丙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被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据此,水电费的个别清偿有效。
    CD两项,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0、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