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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公司诉成方公司借款不还一案中,光大公司对一审人民法院只判决成方公司归还本金不满,提起上诉,根据上述情况,二审法院在二审中处理正确的是:( )A.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不应准许撤诉B.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C.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D.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审查发现符合撤诉条件,可予准

题目

光大公司诉成方公司借款不还一案中,光大公司对一审人民法院只判决成方公司归还本金不满,提起上诉,根据上述情况,二审法院在二审中处理正确的是:( )

A.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不应准许撤诉

B.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C.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D.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审查发现符合撤诉条件,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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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光大公司诉成方公司借款不还一案中,光大公司对一审人民法院只判决成方公司归还本金不满,提起上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不应准许撤回上诉
    B.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C.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进行和解,光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准许撤诉,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D.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并撤销一审裁判后,光大公司再次起诉,法院予以受理

    答案:A,B,C
    解析:
    考查上诉的撤回及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依《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不应准许,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B项正确。依《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2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拖欠货款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乙公司拒绝支付,甲公司根据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乙公司被其他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且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破产一案。此时,人民法院对于强制执行程序:

    A: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B:应当缺席判决
    C: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D:应当通知甲公司撤诉

    答案:A
    解析:
    本案在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乙公司被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并且法院受理了此案,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对于强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中止。

  • 第3题: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流光大厦作为抵押,贷款8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溢彩楼。有关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
    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D.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


    答案:B,C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担保法解释》第47条。

  • 第4题:

    海龙公司诉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不履行 合同一案由某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生效后,经海龙 公司申请,交付执行。而在此时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 司合并为洋谷公司,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被依法注 销。此时本案的被执行人是:( )
    A.太平洋公司
    B.硅谷公司
    C.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
    D.洋谷公司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71条的规定,原公司 被注销,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承担原公司债务。

  • 第5题:

    樱桃公司诉草莓公司借款一案中,樱桃公司对一审人民法院只判决草莓公司归还本金不满,提起上诉,根据上述情况,二审法院处理正确的是:
    A.二审中,樱桃公司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不应准许撤诉
    B.二审中,樱桃与草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则不应准许,应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C.二审中,樱桃与草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D.二审中,樱桃与草莓公司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审查发现符合撤诉条件,可予准许


    答案:A,C
    解析:
    。依《民诉意见》第190条规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不应准许。故A项正确。依《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应当事人请求对当事人和解协议予以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故C项正确,B项错误。另据第191条规定,因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而非“可予准许”,故D项欠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