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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承兑,付款行拒绝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汇票被拒绝承兑后,不得再背书转让B.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C.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题目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承兑,付款行拒绝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后,不得再背书转让

B.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

C.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

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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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D
《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知A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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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曱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
    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者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承兑,付款行拒绝承兌,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汇票被拒绝承兌后,不得再背书转让
    B.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
    C.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
    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D
    解析:
    。考查票据的期后背书。《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兌、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审理票据纠纷规定》第58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兌、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知AD选项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子产品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后来,乙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乙公司拖欠自己的借款不还而拒绝付款;此时,甲公司才发现乙公司的电子产品为侵权产品。关于本案,下列项正确的是?

    A.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的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故甲公司所开具的汇票无效
    B.银行可以拒绝乙公司的提示付款
    C.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D.银行拒绝付款使得该票据权利消灭

    答案:B,C
    解析:
    汇票的无效事由在于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基础合同关系不是汇票无效的事由,因此A 选项错误不当选;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还可以行使追索权,这并不是票据权利消灭的理由之一。因此D 选项错误不当选。

  • 第4题:

    甲公司签发了 1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 公司,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承兑,付款行拒绝承兑,乙 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后,不得再背书转让
    B.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
    C.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
    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D
    解析:
    。《票据法》第昶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 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最髙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8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 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 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知 A、D选项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曱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
    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 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