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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遗失一张可背书转让的汇票。该公司会计未经领导同意便以个人名义向票据支付地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申请公示催告,该中级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后该法院未经甲公司申请便依职权直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该公示催告程序在哪些地方违反法定程序?( )A.该汇票的持有人为甲公司,该公司会计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B.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C.管辖法院应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D.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应依申请人申请作出

题目

甲公司遗失一张可背书转让的汇票。该公司会计未经领导同意便以个人名义向票据支付地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申请公示催告,该中级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后该法院未经甲公司申请便依职权直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该公示催告程序在哪些地方违反法定程序?( )

A.该汇票的持有人为甲公司,该公司会计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

B.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

C.管辖法院应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D.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应依申请人申请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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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ABCD。依《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公示催告首先应由汇票持有人申请,公司会计并不能代表甲公司。因此A项中做法违反了法定程序,符合题意。另外,公示催告需书面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所以8、C项说法符合题意。依《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可知D项说法也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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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的会计吴某伪造甲公司的签章向乙公司出具定日付款汇票一张以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偿还欠款.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蒋某以支付房租.根据上述案情,请问: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吴某伪造了甲公司的签章,该汇票无效,蒋某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

    B.该汇票有效,由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该汇票有效,由吴某、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D.该汇票有效,吴某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人员不慎将汇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自己在汇票上签章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不懂票据知识,不知道票据上的背书应连续,王某持汇票到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工作人员未仔细查验,就向王某支付了汇票金额,丙公司向银行通知挂失止付时银行已向王某支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应当承担向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
    B:丙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C: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丙公司可以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

    答案:A,D
    解析: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并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而且还应当承担因该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检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存在重大过失,银行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银行应向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所以A选项正确。丙公司失票后银行已向持票人付款,虽然是因重大过失付款,银行仍应向失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出票人和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应当被免除,失票人不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所以BC选项不正确。张某拾得丙公司的汇票后恶意将汇票背书转让,丙公司当然可以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遗失1张可背书转让的汇票。该公 司会计未经领导同意便以个人名义向票据支付地的某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申请公示催告,该中级人 民法院经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后该法院组成合 议庭未经甲公司申请便依职权直接作出除权判决,宣 告该汇票无效。该公示催告程序在哪些地方违反法定 程序?( )

    A.该汇票的持有人为甲公司,该公司会计不能以 个人名义申请
    B.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
    C.管辖法院应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中 级人民法院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D.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应依申请 人申请作出

    答案:A,B,C,D
    解析:
    。依《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公示 催告首先应由汇票持有人申请,公司会计并不能代表 甲公司,因此A项中做法违反了法定程序,符合题意。 另外,公示催告需书面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所以B、C项说法符合题意。依《民事诉讼法》第199 条的规定可知D项说法也符合题意。

  •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甲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可以向丙行使票据追索权。(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 第5题: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的背书行为中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A:张某将一张出票人标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
    B:王某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中的3万元转让给陈某
    C:吴某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
    D:于某将一张支票背书转让

    答案:C,D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A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故B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故期后背书由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其并非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C选项当选。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可见,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故D选项中的行为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