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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题目

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本题中,美发店是张某和柳某在婚后开办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
其次,选项BCD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题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柳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2万元,由于该2万元是用于美发店的经营,并非明确约定为柳某的个人债务,也并非属于第三人知道张某和柳某为约定财产制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可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D是错误的。
[陷阱点拨]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已经连续多年考到,是司法考试中婚姻法部分的重点考点。婚姻法对夫妻债务的处理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区别该债务的发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以前。如果该债务的发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以夫妻一方的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仍然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是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通常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该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考生对于选项A通常没有任何疑问,但是对于选项BCD可能因为对于该原则没有正确把握而错选。
更多“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 ”相关问题
  • 第1题:

    齐某(男)与张某(女)于2008年结婚时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10年双方生育一女。2012年6月起,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到外地工作,一直未回。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均由张某完成。2016年8月,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长期两地分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下列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

    A.张某认为自己在2008年约定财产时考虑不周,应确认财产协议无效
    B.张某在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齐某应当予以补偿
    C.张某夫妇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4年,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D.齐某对家庭付出少,应给予张某适当经济帮助
    E.齐某对孩子照顾少,离婚后无权要求抚养女儿

    答案:B,C
    解析:
    B项,根据《婚姻法》,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C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A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张某结婚时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是其个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不存在协议无效的情形。D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指在离婚时一方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处于生活困难境地的,由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制度。E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第2题:

    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
    本题中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B项正确,D项错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非各承担一半清偿责任,C项错误。

  • 第3题:

    【其它】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多选27)


    柳某不能预见郭某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但要依公平责任分担一定民事责任

  • 第4题:

    齐某(男)与张某(女)于2000年结婚时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02年双方生育一女。2004年10月起,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到外地工作,一直未回。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均由张某完成。2008年12月,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长期两地分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下列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A:张某认为自己在2000年约定财产时考虑不周,应确认财产协议无效
    B:张某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齐某应当予以补偿
    C:张某夫妇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4年,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D:齐某对家庭付出少,应给予张某适当经济帮助
    E:齐某对孩子照顾少,离婚后无权要求抚养女儿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离婚的权利救助。《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双方。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对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望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继续承担抚养的责任,不具体抚养的一方要按时足额的给付抚养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第5题:

    28、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