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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民事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一律由基层法院执行B-执行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C.调解书不能申请执行D.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执行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由当事人最先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题目

下列关于民事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一律由基层法院执行

B-执行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

C.调解书不能申请执行

D.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执行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由当事人最先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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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关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生效的民事判决一律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B.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没有发出通知之前,不能强制执行

    C.民事调解书不可强制执行

    D.执行程序可因案外人的异议而中止


    正确答案:D
    [考点]民事执行程序 
    [答案及解析] D。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除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外,还可以由与第一审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A项错误。依据第216条规定可知,如果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执行人员是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所以B项错误。调解书也是执行依据之一,C项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_可见,案外人的异议可以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所以D项正确。

  • 第2题:

    关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生效的民事判决一律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B.执行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

    C.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

    D.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是执行程序发生的前提条件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核民事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生效的民事判决除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外,还可以由与第一审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执行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申请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申请执行的期间均为2年。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作为执行程序发生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了义务,也不发生执行程序的问题。所以选项E说法正确。

  • 第3题:

    下列生效的文书中,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根据的是()。

    A.民事判决书
    B.仲裁调解书
    C.和解协议书
    D.民事裁定书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352 / 2019版教材P351
    执行根据主要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债权文书;(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7)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等。

  • 第4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的执行法院说法正确的是 ( )。

    A.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B.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

    C.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D.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应由基层法院执行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选项B、C错误,针对的是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选项D,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一定是基层法院,表述为应当由基层法院执行是错误的。

  • 第5题: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执行与审判的关系【详解】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理,从而确认民事权利,这是审判程序;第二阶段是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确定以后,再由法院作为国家执行机关对拒绝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进而使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因此,虽然立法与理论研究以及实践都把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为重点,但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有自己独有的诉讼价值和诉讼地位。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在于,它是相对独立于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诉讼程序,表现为:(1)二者的宗旨不同,审判程序着重通过精密、周全的审理和判决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存在与否,强调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执行程序是实现已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重点是强调迅速实现结果,以实现诉讼效率和效益;(2)二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过民事审判这一程序,而民事执行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的时候才会发生执行问题,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的发生;(3)二者适用的根据不同,民事执行的根据主要是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支付令,但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主要有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4)二者的实施机构不同。在我国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进行,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部门行使。据此可知,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民事审判程序并非一定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就没有经过审判程序,但其可以进入执行程序,故C项说法错误,应选。同样的道理,民事执行程序并非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其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与审判程序有诸多不同,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故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终结执行,故B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陷阱】不少人认为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而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不少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一般都要经过审判程序,但亦有一些案件无须审判程序而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就可以未经审判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所以说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过于绝对了。反之,执行程序亦并非审判程序的继续,不仅是因为执行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且与审判程序存在重大区别,还因为一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并未经过审判程序,故不能说执行程序是审判程月的继续。对于这一点要有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