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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B.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均得适用和解、调解C.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不必然地要经过执行程序D.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题目

下列关于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B.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均得适用和解、调解

C.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不必然地要经过执行程序

D.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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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D
CD。审判程序只是时间上处于执行程序之前,但并无前提、基础之关系,A项错误。审判程序中可以进行调解,但执行程序中不得进行,B项错误。执行程序并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不必然是审判程序的继续,例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人民法院适用执行程序执行,因此D项正确。经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都具有可执行内容,即使具有可执行内容,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也可不进入执行程序,因此C项正确。
更多“下列关于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答案:B,C,D
    解析:
    B选项法院裁定案件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终结执行,只有在经过重新审理作出新判决撤销了原判决后才裁定执行终结(此时终结执行的原因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关于审判和执行的关系,首先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因为作为执行的依据还有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以有些案件不经审判依然可以进入执行程序:D选项有些案件的判决并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书,或者有些案件的判决虽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但义务人自觉履行债务或者权利人放弃权利后也不需要进入执行程序.所以执行并不一定是审判的继续,故C、D选项错误。当然,民事审判程序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而执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A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 第2题: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执行与审判的关系【详解】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理,从而确认民事权利,这是审判程序;第二阶段是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确定以后,再由法院作为国家执行机关对拒绝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进而使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因此,虽然立法与理论研究以及实践都把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为重点,但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有自己独有的诉讼价值和诉讼地位。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在于,它是相对独立于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诉讼程序,表现为:(1)二者的宗旨不同,审判程序着重通过精密、周全的审理和判决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存在与否,强调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执行程序是实现已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重点是强调迅速实现结果,以实现诉讼效率和效益;(2)二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过民事审判这一程序,而民事执行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的时候才会发生执行问题,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的发生;(3)二者适用的根据不同,民事执行的根据主要是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支付令,但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主要有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4)二者的实施机构不同。在我国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进行,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部门行使。据此可知,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民事审判程序并非一定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就没有经过审判程序,但其可以进入执行程序,故C项说法错误,应选。同样的道理,民事执行程序并非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其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与审判程序有诸多不同,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故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终结执行,故B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陷阱】不少人认为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而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不少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一般都要经过审判程序,但亦有一些案件无须审判程序而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就可以未经审判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所以说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过于绝对了。反之,执行程序亦并非审判程序的继续,不仅是因为执行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且与审判程序存在重大区别,还因为一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并未经过审判程序,故不能说执行程序是审判程月的继续。对于这一点要有清醒的认识。

  • 第3题:

    3、关于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哪一项是错误的?()

    A.审判程序可以为执行程序提供执行根据

    B.执行程序可以保证审判程序所作的判决内容得以实现

    C.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中法院行使的权力相同

    D.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任务和作用不同


    民事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执行组织、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度、方式和步骤等具体规定。执行程序是实施生效法律文书的程序,其宗旨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的基础是司法执行权。这是一种保障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国家权力。它不同于法院判断是非、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的审判权。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都是以一定的权能为基础,为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的法定程序,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的内涵、权力基础与程序特征等都有不同。 (一)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在于: (1)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都是当事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程序,二者同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特定情况下,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民事执行最主要的根据,而民事执行程序则是实现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保障和最后手段。 (二)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在于: (1)民事审判程序旨在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执行程序则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执行程序并非民事审判程序的必然结果。只有在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经由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而实现时,才有可能通过债权人的申请而启动民事执行程序; (3)民事审判程序也并非民事执行程序的必然前提。除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外,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执行根据。

  • 第4题:

    下列关于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执行程序不绝对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
    B.审判程序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执行程序实现权利义务关系
    C.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不必然地要经过执行程序
    D.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答案:A,B,C,D
    解析:
    审判程序只是时间上处于执行程序之前,但并无前提、基础之关系。执行程序并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不必然是审判程序的继续。例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人民法院适用执行程序执行。执行程序是依靠强制力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审判程序系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经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都具有可执行内容,即使具有可执行内容,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也可不进入执行程序。综上ABCD均正确。

  • 第5题: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A.执行程序的基础是法院的司法执行权,而审判程序的基础是法院的审判权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故B项错误。引起民事执行的依据不仅仅只是民事裁判,还包括仲裁裁决、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包含财产部分的刑事裁判,故C项错误。执行程序具有独立性,不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