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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此题估分】:0 分 【参考解析】:暂无

题目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此题估分】:0 分 【参考解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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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二.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正确答案:B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据此,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所以A选项认为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是错误的,不应选。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考生应予以区分,不要混淆。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据此,合伙协议的生效并不需要登记,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应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据此,合伙企业可以选择以某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所以,C选项错误,不应选。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第1项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8选项中,乙保留房屋的所有权而仅以其房屋使用权出资,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变更,所以不需要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据此,B选项认为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正确的,应选B。

  • 第2题: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解析:
    【考点】合伙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协议的生效【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本题中是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二者不相匹配,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并没有禁止以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的规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选项D将合伙协议的生效要件中附加了登记,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项。

  • 第3题:

    甲、乙、丙、丁四人计划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关于该企业的设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备案后生效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不禁止以合伙人的名字命名。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生效不需要备案。

  • 第4题:

    A、B、C、D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B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参考答案:B

  • 第5题: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A项:《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故A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以房屋出资时,既可以用房屋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如果用房屋所有权出资,需要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如果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则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故B项正确。
    C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故C项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见合伙协议的生效是以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为生效要件,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