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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题目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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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更多“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债权让与无需经债务人的同意。此外,通知债务人,亦非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而仅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所以,甲未通知乙,将债权转让给丙,转让行为有效,只是对乙不发生效力,选项A错误。同理,丙在取得对乙的债权后,虽未经乙同意而将其转让给丁,转让行为有效,只是对乙不发生效力,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因为甲、丙、丁在转让债权时,均未通知乙,所以对乙不发生效力,乙仍可将甲视为债权人,向甲清偿。乙经甲同意将债务转移给戊,该行为有效,选项C错误。在债务转移后,戊成为丁的债务人,若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消灭戊的债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本题中戊构成不当得利,所以乙可以向戊求偿,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2题: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乙以其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理由成立
    E.乙以其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理由不成立

    答案:A,B,C,E
    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均未通知债务人乙,但这对债权转让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所以选项A、B说法错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债权人甲的同意,因此,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有效。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均未通知债务人乙,该转让对乙不发生效力。因此,乙以其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理由成立。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选项E说法错误。

  • 第3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甲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暂无

  • 第4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出租给丁居住,后甲因急需用钱,拟将其份额作价7万元转让给戊。对此,乙表示不购买,丙、丁均表示愿意购买,但仅愿意出价6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丙
    B: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丁
    C:甲可将其份额转让给戊
    D: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和丁

    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下,如果不是即意味着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本题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所以视为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 第5题:

    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不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清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相互抵销的债权债务无论是否到期,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产程序而为抵销。但是,破产抵销权只能由债权入主动向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管理人或破产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为了防止破产抵销权为当事人所滥用,损害他人利益,许多国家的破产法对抵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禁止条款,违法抵销的行为无效。从各国立法规定看,破产法中禁止抵销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禁止抵销。(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取得债权或者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的,禁止抵销。(3)破产债权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破产人发生的债务禁止抵销。(4)破产人的债务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取得破产债权或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的,禁止抵销。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的抵销属于上述第4项中禁止抵销的情形。债权转手之后禁止抵销,是因为在债权转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侵害其他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本案中,乙公司即将破产,预计破产分配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10%,说明破产债权一般只能获得原债权10%的清偿,但当它用于抵销债务时,却可以获得全额清偿,这就使破产清偿与抵销清偿之间出现了一定的差额。已知丙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当乙被宣告破产后,其按比例只能获得1万元的清偿。此时甲以4万元的价格收购丙对乙的10万元的债权,丙就可以多获得3万元的清偿,并且可以立即得到清偿。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债务,如果允许甲公司以其从丙受让的10万元债权与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务进行抵销,那么甲公司可以少支付6万元,对甲、丙双方都有利可图。但是,这差额的9万元本应当在甲还债后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给全体破产债权人的,现在被甲、丙两人瓜分了,这显然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要禁止这种破产人的债务人低价收购破产债权用于抵销、非法牟利的现象。本案中,乙公司即将破产,虽然此时乙公司并没有被宣告破产,但是仅禁止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的不当抵销行为,尚不足以保障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当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出现破产原因、即将破产时,便可能出现受让破产人的债权以牟利的现象,这同样会侵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也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