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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民承包期内收回问题。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村民属于可以被收回承包地的情形?A.张甲全家已迁入小城镇落户B.李乙全家迁入省会城市,并转为城市户口C.王丙家庭人口已经由过去的7人减为3人D.赵丁最近提出申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

题目

某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民承包期内收回问题。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村民属于可以被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A.张甲全家已迁入小城镇落户

B.李乙全家迁入省会城市,并转为城市户口

C.王丙家庭人口已经由过去的7人减为3人

D.赵丁最近提出申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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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村村民小刘想就村里某工程建设承包方案提议召开村民会议,该村有18周岁以上的村民450名,小董如果从中联合( )以上村民的提议就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A.45名
    B.90名
    C.113名
    D.150名

    答案:B
    解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有1/5的村民提议,就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本题中小刘如果联合90名以上村民的提议就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故选B。

  • 第2题:

    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
    B.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
    C.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D.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答案:A,B,D
    解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根据该法第23条第1款,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故A项对。根据该法第36条第2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B项应选。
    根据该法第36条第1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C项对。
    根据该法第16条第1款,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故D项对。

  • 第3题:

    某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民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收回问题。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村民属于可以被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A、张甲全家已迁入小城镇落户
    B、李乙全家迁入省会城市,并转为城市户口
    C、王丙家庭人口已经由过去的7人减为3人
    D、赵丁最近提出申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

    答案:B,D
    解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2和3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 第4题:

    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
    B.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
    C.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D.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根据该法第23条第1款,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故A项对。根据该法第36条第2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B项应选。
    根据该法第36条第1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C项对。
    根据该法第16条第1款,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故D项对。@##

  • 第5题:

    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

    B.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

    C.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D.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答案:A,B,C,D
    解析:
    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故A项正确。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B项正确。C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C项正确。D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因此,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