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2005年1O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题目

2005年1O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相似考题
更多“2005年1O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于3月10日将自己的1套商品房出售与 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乙在7月10日前分 4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 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 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 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5月10日,乙没有支 付当期房款。5月2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 给丁,丁交付了部分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15 日,甲通知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未表示异议。6月 1日,丙通知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未表示异议。为 责任承担,各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 有:( )

    A.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乙有权主张丁的过户登记无效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分期付款买卖、预告登记、多重 买卖等问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办理 了预告登记,未经乙的同意,甲无权将房屋的所有权转 让给丙,但其与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A 选项正确。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分期付款合 同,《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 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 同。”因乙未支付当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4,故甲 有权解除合同。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后,预告 登记所赖以存在的偾权归于消灭,故预告登记失效。 之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且丁取得了房 屋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 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 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有效。在丁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 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 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 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 第2题:

    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答案:A,C
    解析:
    【考点】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消灭【详解】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在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原因,甲是否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票据原因关系履行与否的问题,其不得作为银行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的理由,故选项A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根据《票据法》第93条的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如果银行拒付,甲可以向支票的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另外,甲和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当然有权利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无论是根据票据关系还是根据票据原因关系,甲都可以有选择地行使相应的权利。故选项C正确。在支票遗失的情况下,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只是需要采取保全程序,选项D错误。选项B是关于票据抗辩的。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的甲和乙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甲、乙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同时,乙作为出票人也是票据债务人,而甲是持票人,故作为票据债务人的乙可以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为由拒付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应当是正确的。只是实践中,能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不完全取决于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参考答案认为B项错误,似乎也是以此为依据,但理由有些牵强。【陷阱】无因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因此要注意区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另外,票据基础关系虽然并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但在形成这种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还是产生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受到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 第3题:

    2014年3月18日甲将房屋70万元卖给乙并签订了合同,但借故未办理过户登记。3月25日,乙取得房屋钥匙进行装修。丙得知此事后,向甲表示愿意加价10万元购买。4月1日,甲与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则()。

    A.乙自房屋交付时起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由于甲乙未办理过户登记,故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由于甲丙已办理过户登记,故甲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2019版教材P17页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让......最后一句是重点: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第4题:

    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支票的相关制度与票据抗辩。 《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89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依据以上规定,支票当然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存在题目当中所说的一星期后,即2005年10月12日提示付款,2006年1月中旬要求付款的情形。 A项:涉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与银行利益无涉,银行不得主张此项抗辩,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故A项正确。 B项:对于B项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和乙具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可以以甲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因此乙对甲的付款请求有权抗辩,故B项正确。另有观点认为,大多数实践中,当事人自己无法决定过户事项,故不因此作为拒付理由。 C项:甲乙之间既存在票据关系,又存在票据之外的民事关系。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也可以在票据被拒之后向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故C项正确。 D项: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遗失后,持票人甲并不丧失票据权利,而是可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D项错误。

  • 第5题:

    2015年10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50万元卖给乙,双方约定2016年1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为了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写为150万元。2015年11月1日,乙将该房屋以400万元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2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12月1日,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丙以乙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B.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丙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D.丙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C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权。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第 1 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 项正确。不当选。本题中,乙系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故B 项正确,不当选。同时,根据《合同法》第 110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甲乙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乙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无法继续履行,故C 项错误,当选。最后,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 项正确,不当选。考前押题,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 www.niut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