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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6年。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D.维持原判

题目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6年。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

D.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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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果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周某没有上诉,李某对自己的判决不服向高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周某的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的限制

    B.二审法院应当仅对上诉或抗诉的范围进行审查,不对全案进行审查

    C.因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对李某加重处罚

    D.因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李某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E.二审法院可以对周某加重处罚


    正确答案:ACE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二审程序。在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的限制。被告提出~h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的处罚,但是,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本题中.李某提出了上诉,检察院同时也提出了抗诉,但是,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不是针对李某的,而是针对周某的,因此,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李某的处罚,但是可以加重对周某的处罚。

  • 第2题:

    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和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查死刑核准问题。(1)对于杨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于董某和樊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但高级人民法院会将3名被告人材料均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杨某进行死刑复核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会一并审查董某和樊某的部分。
    2,本题考查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如下: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的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如下: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问题。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第3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处理?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该为抢劫罪

    D.维持原判


    C 《刑诉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答案为C。

  • 第4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 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 当,量刑过轻,高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 刑6年。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
    D.维持原判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刑诉解释》 第257条第1款。

  • 第5题:

    案情:
    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本案在处理上有以下错误:
    1.人民法院审前初步审查时,无权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2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第3日就将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不合法。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3.一审法院仅将张某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不合法。《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项的规定,应当依法直接改判。
    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227条、第228条、第229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宣布经重审后对张某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且不得上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可以上诉”的规定,原审法院应按第一审程序进行重审,所作判决可以依法上诉和抗诉。
    6.原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审理退回重审案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款的规定,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