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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高级笔记本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笔记本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与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丁将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B.由于该笔记本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C.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笔记本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题目

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高级笔记本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笔记本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与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丁将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B.由于该笔记本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C.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笔记本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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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拟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的下列内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以其出资金额的2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B.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C.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答案:C
    解析:
    ( 1)选项 A:普通合伙人甲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 2)选项 B:有限合伙人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 3)选项 C:有限合伙人丙能否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 4)选项 D:有限合伙人丙不得执行合伙事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

  • 第2题:

    甲、乙、丙、丁、戊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丁、戊为普通合伙人,一年后,甲、丙退出合伙企业,乙转为普通合伙人,则下列关于该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丙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乙对转为普通合伙人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该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企业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答案:B,C,D
    解析:
    有限合伙人退伙,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错误。

  • 第3题:

    甲、乙、丙拟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下列合伙协议内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B.甲以其出资金额的两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C.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丙是合伙事务执行人

    答案:C
    解析:
    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选项A错误;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选项B错误;有限合伙人以其财产出质的,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财产出质,因此选项C正确;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选项D错误。

  • 第4题:

    甲、乙、丙拟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下列合伙协议内容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乙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
    B.甲以其出资金额的两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C.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乙是合伙事务执行人

    答案:A,B,D
    解析:
    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所以选项A不符合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会计考前超压卷,瑞牛题库软件考前一周更新,下载链接 www.niutk.com所以选项B不符合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财产出质的,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财产出质,所以选项C符合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选项D不符合规定。

  • 第5题:

    (2015年)甲、乙、丙拟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下列合伙协议内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B.甲以其出资金额的2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C.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答案:C
    解析:
    (1)选项A:有限合伙人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2)选项B:普通合伙人甲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3)选项C:有限合伙人丙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4)选项D:有限合伙人丙不得执行合伙事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