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题型与示例有那些
第1题:
2012年司法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有那些
各卷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第2题:
司法考试 有那些制度
不清楚你想问什么,请把问题补全。
第3题:
2012司法考试考点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有那些
2012年司法考试考点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的标准,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设置非领导职务,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当时的司、处、科级领导职数较多,为了减少领导职数,因此设置一定限额的非领导职务。二是为了解决“独木桥”的难题。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待遇;特别是因取消公务员评职称后,设置非领导职务可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
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非领导职务设置解决了公务员管理的一些问题,但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难题。第一,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但现实中往往不是根据工作需要,主要是为解决待遇而任命。第二,根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相同规格的机构,领导职务职数是一定的。但现实中相同规格、不同部门的人数存在巨大差距,用“一刀切”的办法确定领导职务职数与非领导职务职数,使一些基层部门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与其他部门相比出现巨大差距。非领导职务设置不平衡,难以适应队伍基数比较大的行政机关的管理需要。这种情况在公安等执法机关尤为突出。第三,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初衷,是为了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区分,实际上在公务员队伍内设置了“两个跑道”。领导职务系列的吸引力依然大于非领导职务的吸引力,人们还是往领导职务系列中去挤,还是一种“官本位”的制度设计思路。在任何机关中,行政领导的毕竟是少数。以行政领导职务系列作为所有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不符合不同人才的成长规律。最终结果是,难以稳定队伍、吸引人才。长规律。最终结果是,难以稳定队伍、吸引人才
第4题:
司法考试简介有那些
考试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如果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第5题:
为什么今年司法考试在试卷的题型结构和分值有调整和变化的呢
从总体上讲,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在考试方式、试卷类型、内容、科目搭配等方面基本维持去年的做法,没有太大的调整和变化。即前三卷仍为选择题型试卷,机读卡作答,计算机评判,题型、题量、答题时间不变;第四卷仍为案例题型试卷、笔答、人工评判,试题题量基本不变,但答题时间调整为3个半小时。各卷的科目结构不变,命题范围以新修订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今年主要是在试卷设计、试卷分值和题型结构作了相应改进和调整。其中,对于前三卷,从不同题型的实际难度考虑,将多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两种题型的分值调整为每题2分,单项选择题分值不变,仍为每题1分;将题型比例调整为单项50题、占50分,多项和不定项50题、占100分;每卷分值150分,前三卷总分值因此调整为450分;对于第四卷(案例题型试卷),在原有案例分析题型不变的前提下,将试卷四的分值调整为150分,答题时间增加半小时,共3个半小时。据此,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按上述方案调整后,四张试卷的总分值由以前的400分增加为600分。
进行上述试卷分值及题型结构调整的出发点和主要考虑是:第一,国家司法考试应当进一步加大并突出对考生知识和能力的综合考查。去年司法考试第四卷增设无标准答案型主观论述题的做法,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肯定。社会各方面普遍认为,司法考试应当加大并突出对考生分析能力、应用能力、文字能力及法律思维等方面的综合考查。为此,我们认为,在考试方式不变(即不分阶段进行考查)的情况下,要坚持这一思路,应对四张试卷的总体分值结构进行调整,扩充分值容度,借此改变以往试卷整体结构欠妥的状况,使司法考试试卷分值搭配和题型结构更趋合理,并适当增加卷四的答题时间,使考生有充分的思考和答题空间。第二,按上述方案调整有利于司法考试分值配置和难度搭配。从题型难度上讲,一般来说,单项选择题由于备选答案可以使用排除法等技巧,在难度上低于多项和不定项选择题。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讲,难度较高的试题应当分值也高,方能体现试卷设计的合理性。第三,按上述方案调整有助于司法考试的题型结构更加科学。我们认为,作上述调整后,司法考试总体的题型和分值结构即变为:单项选择题150题、150分,多项及不定项题150题、300分,案例题10-12题、150分。我们认为,对司法考试试卷的分值和题型结构进行适当调整,比较符合司法考试选拔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的特点和客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