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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向赵有借款1万元,以开冷食店。现借款期限已到,王才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王才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赠与朋友杨强。现王才无力偿还欠款,赵有以王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王才的赠与行为。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追加杨强为共同被告B.法院应当追加杨强为第三人C.法院不得追加杨强为第三人D.法院既可以追加杨强为第三人,也可以不追加

题目

王才向赵有借款1万元,以开冷食店。现借款期限已到,王才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王才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赠与朋友杨强。现王才无力偿还欠款,赵有以王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王才的赠与行为。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追加杨强为共同被告

B.法院应当追加杨强为第三人

C.法院不得追加杨强为第三人

D.法院既可以追加杨强为第三人,也可以不追加


相似考题

2.王某于2011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于9月20日交货。当时,王某因其与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遂同意。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具,因此不同意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家具店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B.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家具店于交货日期届至前通知王某,要求迟延履行,王某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王某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王某依法有此权利,但家具店可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具店的损失C.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结婚家具属特殊定作产品,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交货日期届至,家具店却要求迟延履行,显属违约,但考虑到家具店违约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王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可不赔偿王某的其他损失D.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家具店迟延交货是出于故意的还是因为火灾,家具店都有责任,而王某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合同法解释》第2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更多“王才向赵有借款1万元,以开冷食店。现借款期限已到,王才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王才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

    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A项: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是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合伙企业的内部安排,可以合理信赖王曼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为相应法律行为。因而,王曼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的行为是有效的,在合伙企业与陈阳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因而,A选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而,B选项正确。
    C项:《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曼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C选项错误。
    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合伙企业(兰艺咖啡店)与合伙人(王曼和罗飞)之间在清偿债务上存在先后顺序,并非连带责任关系,D选项错误。

  • 第2题:

    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罗飞与王曼均为普通合伙人,他们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事务委托给罗飞执行后,王曼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而非无权执行合伙事务。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据此可知,兰艺咖啡店应先以其全部财产对陈某承担还款责任,不足的,由罗飞、王曼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据此可知,罗飞、王曼关于亏损承担的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因此,王曼亦应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王曼与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与兰艺咖啡店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

  • 第3题:

    2017年3月20日,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息30万元。3月25日,张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100万元,款项实时到达王某的账户。同时,为借到这笔款项,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珠宝一套和价值60万元的小汽车向张某设立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年4月1日,王某又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该套珠宝向李某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王某将珠宝交付给李某占有。
    同年5月1日,王某将小汽车转让给赵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约定6月1日王某再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但5月10日,王某又因向钱某借款10万元将该小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钱某,并交付给钱某占有,随后钱某将10万元转至王某的账户。
    现各项借款到期,王某均无力清偿,各债权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珠宝在李某占有期间,因李某保管不善已经丢失;小汽车在钱某占有期间因钱某原因发生损坏,钱某将小汽车送至甲汽车修理店维修,因未支付相关维修费用5万元,小汽车目前被甲汽车修理店留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 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丢失珠宝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并说明理由。
    (4)赵某是否已经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5)如果法院将小汽车拍卖得款50万元,甲汽车修理店、钱某、赵某、张某是否有权对小汽车拍卖所得价款提出优先受偿 如果可以,请指明具体的优先受偿额度(不考虑相关债权利息)。


    答案:
    解析: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7年3月25日生效。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张某已经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李某丢失珠宝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赵某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王某并未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赵某尚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5)
    ①赵某对该小汽车不享有任何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②甲汽车修理店对该小汽车享有留置权,钱某对该小汽车享有质权,张某对该小汽车享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均有权依法对该小汽车的拍卖所得提出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顺位及额度为:甲汽车修理店(5万元)>钱某(10万元)>张某(35万元)。

  • 第4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开冷食店。现借款期 限已到,甲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甲将店内的 冰箱、彩电等赠与朋友丙。现甲无力偿还欠款,乙以甲 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甲的 赠与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追加丙为共同被告
    b.法院应当追加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法院应当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法院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也可以不追加


    答案:C
    解析:

  • 第5题:

    王某于201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作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于9月20日交货。当时王某因其与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遂对兴旺家具店的要求表示同意。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作好全套家具,因此不许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家具店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B: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家具店于交货日期届至前通知王某,要求迟延履行,王某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王某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王某依法有此权利,但家具店可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具店的损失
    C: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结婚家具属特殊定作产品,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交货日期届至,家具店却要求迟延履行,显属违约,但考虑到家具店违约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王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因此,家具店除双倍返还王某定金外,可不赔偿王某的其他损失
    D: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家具店迟延交货是出于故意的还是因为火灾,即使是火灾,家具店本身也有责任,而王某没有任何过错,即使王某与未婚妻分手而在此后提出解除合同,因为王某提出解除合同是因为作为定作结婚家具的事实前提结婚行为已不存在,且王某与未婚妻分手是在家具店交货日期之后,与家具店迟延履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题中,家具店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王某表示同意,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因此,家具店的推迟交货不构成违约,故A、C、D三项均不正确。后来王某又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B项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