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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以诽谤罪向法院自诉李某。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合法送达后王某反悔。在此隋况下,王某有权采用哪种做法?( )。A.重新起诉B.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C.提出申诉,要求再审D.要求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判决

题目

王某以诽谤罪向法院自诉李某。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合法送达后王某反悔。在此隋况下,王某有权采用哪种做法?( )。

A.重新起诉

B.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C.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D.要求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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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高法解释》第200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本题中调解书经合法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只能通过申诉解决,故本题C项正确。
更多“王某以诽谤罪向法院自诉李某。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合法送达后王某反 ”相关问题
  • 第1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受理李某的自诉

    B. 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 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 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正确答案:D

  • 第2题:

    张某与李某的借款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同时经王某同意并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由王某提供担保,保证李某履行调解协议。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与李某签收后,王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虽然王某拒绝签收调解书,但调解书仍发生法律效力

    B.因王某未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对王某没有约束力

    C.李某拒不履行义务时,张某可以申请执行李某的财产

    D.李某拒不履行义务时,调解书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张某可以申请执行王某的财产


    正确答案:ACD

  • 第3题:

    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
    B: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无论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D: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1条规定,调解书达成协议但未经当事人签收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选项A,C错误。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如果未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仍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选项B错误。本题中,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此时调解书未生效,因此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故本题正确答案是D。

  • 第4题:

    第 11 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翻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正确答案:D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谓“可分性”,按照《刑诉解释》第l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本案中,刘某致使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翻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不应当受理。

  • 第5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答案:D
    解析: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谓“可分性”,按照《刑诉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本案 中,刘某致使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 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不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