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程序详细指南有那些
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打印准考证-考试
第1题:
国家司法考试电子照片制作指南有那些
国家司法考试电子照片制作指南
1、报名人员请尽量到照相馆拍摄规范的电子照片,然后将电子照片要求,告诉照相馆工作人员,让其帮助将照片裁剪成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
2、如果报名人员已有符合内容要求但尺寸大小不符合上传要求的电子照片,可借助“光影魔术手”软件进行裁剪。
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下载“光影魔术手”软件
1、登录下载网站http://www.neoimaging.cn,下载“光影魔术手”软件。
2、根据提示,安装软件。
第二步:照片裁剪
1、启动“光影魔术手”软件。软件主界面如下:
2、点击软件工具栏目中的【打开】按钮,尽可能选择像素较高的照片。
3、点击软件工具栏上的【裁剪】按钮,打开裁剪工具对话框。
4、首先选择“按宽高比例裁剪”,点击“快设”,选择“按2寸/2R照片比例裁剪”,然后再照片上选取需要裁剪的区域,点击“确定”按钮保存设置。
第三步:缩放照片
1、裁剪照片完毕后,点击软件菜单栏中的【缩放】按钮,打开缩放工具对话框
2、首先点击“快速设置”,选择“2寸/2R照片大小”,然后点击“开始缩放”保存设置。
第三步:保存照片
1、缩放照片完毕后,点击软件菜单栏中的【保存】按钮,打开保存对话框。
2、首先勾选“限制文件大小”,输入大小“60”,然后点击“确定”保存照片。
第2题:
一、考试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如果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二、报名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没有因为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没有被国家机关开除过公职,也没有被吊销过律师执照,没有因为在司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而被禁考,都可以参加考试;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有效地选拔法律人才,凡是参加了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合格证或者取得B类合格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都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分为A、B、C三类)应当注意:上面所指的“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得到相关审批手续的民办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本科文凭、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的本科文凭、得到教育部认可的远程教育文凭。为慎重起见,鉴于党校和军校所颁发本科文凭的性质比较复杂,种类较多,持此种文凭是否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司法局司法考试主管部门以确保无误。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关于自考生的单科成绩包括毕业论文答辩全部合格,但在报名时尚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情况下是否能报名的问题。司法部规定“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合格的人员,持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主管自考报名的教育行政部门(自考办)开具的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但在考试通过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时候必须持有正式毕业证件。同时,根据相关政策,对部分经济落后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报名条件适当放宽,法律专科也能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方式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程序中有一个“网上预报名”的程序,至于是否为必经程序则由省一级司法局确定,考生可以在每年五六月份的时候登录中国普法网以及其他法律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者向当地司法局电话咨询。
(2)已经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网上预报名后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时间和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3)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根据往年经验,2012年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在6月初开始,现场确认时间于7月初开始,以下为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供考生参考):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5日。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
五、放宽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司法部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律师学历条件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
三、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
四、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六、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暂未公布,预计在9月中旬,以下为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供参考):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第四卷考试的时间虽然也是在下午进行,但是比其他三卷用时稍长,为时三个半小时。主要原因在于第四卷考试中的书写量很大,时间太短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在此也提醒各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除了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外,还要通过有针对性的锻炼提高书写速度和字迹的美观。
每年司法部也要对司法考试的时间发出明确公告,留意相关信息。
七、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从2009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八、考试大纲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暂未公布:点击进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完整版)
九、各科分值 根据往年标准,各学科分值大约如下:
卷别 | 科目 | 分值 | |||||
单选 | 多选 | 不定项 | 小计 | 卷四 | 合计 | ||
卷一 | 法理学 | 7 | 12 | 6 | 25 | 45 | 70 |
法制史 | 6 | 4 | 10 | 10 | |||
宪法 | 7 | 12 | 19 | 19 | |||
经济法 | 8 | 24 | 8 | 40 | 40 | ||
国际法 | 6 | 6 | 12 | 12 | |||
国际私法 | 7 | 6 | 2 | 15 | 15 | ||
国际经济法 | 6 | 8 | 2 | 16 | 16 | ||
法律职业道德 | 3 | 8 | 2 | 13 | 13 | ||
卷二 | 刑法 | 20 | 30 | 8 | 58 | 22 | 80 |
刑事诉讼法 | 18 | 28 | 6 | 52 | 20 | 72 |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12 | 22 | 6 | 40 | 40 | ||
卷三 | 民法 | 24 | 38 | 12 | 74 | 23 | 97 |
商法 | 8 | 20 | 28 | 20 | 48 | ||
民事诉讼法 | 18 | 22 | 8 | 48 | 20 | 68 | |
总计 | 150 | 240 | 60 | 450 | 150 | 600 |
十、鉴定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十一、通过率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分数线分析 | |||
年份 | 合格分数线 | 放宽地区合格线 | 通过率 |
2003 | 240 | — | 10.18% |
2004 | 360 | 335 | 11.22% |
2005 | 360 | 330 | 14.39% |
2006 | 360 | 325 | 15.00% |
2007 | 360 | 320 | 22.39% |
2008 | 360 | 315 | 27.00% |
2009 | 360 | 315 | 35% |
2010 | 360 | 315 | 14.29% |
十二、成绩核查
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表示,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十三、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非放宽地方或者其他放宽地方报名、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题:
北京市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公告有那些
你可以登录北京市司法局网站查询
第4题: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常见问题有那些
你可以登录网上报名网站查询。
第5题:
12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程序详细指南 有那些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应当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报名费用。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用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