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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毗连区的说法正确的是:A.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测量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B.对于在一国毗连区海域或上空中,该国都有权利予以管制C.国家除了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特殊事项的管制外,对毗连区的其管辖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的性质D.对于违反沿海国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国船舶,沿海国都可以从毗连区内开始对其紧追

题目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毗连区的说法正确的是:

A.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测量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

B.对于在一国毗连区海域或上空中,该国都有权利予以管制

C.国家除了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特殊事项的管制外,对毗连区的其管辖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的性质

D.对于违反沿海国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国船舶,沿海国都可以从毗连区内开始对其紧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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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

    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

    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

    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D
    [考点]毗连区
    [解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毗连区是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的最大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可在该海域内依法行使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管辖权。本题中,“潇湘”号经过丁国的毗连区,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D选项正确。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无害通过权是其他国家船舶在领海内享有的权利,在毗连区内船舶、飞机自由航行飞越。A项认为“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享有无害通过权是错误的。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丁国不能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B选项说法错误。
    分道通航是沿海国为了航行安全,对外国船舶通过领海或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所设定的航行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毗连区,C选项说法错误。

  • 第2题:

    4. 根据国际海洋法,下列有关毗连区的表述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制包括毗连区的海域、上空和底土 B. 沿海国对毗连区享有主权 C. 沿海国可以基于毗连区法对其毗连区内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 D.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毗连区宽度是12海里


    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

  • 第3题:

    1、1. 下列被誉为“海洋宪章”的是()

    A.1958年《公海公约》

    B.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C.1982年《海洋法公约》

    D.1995年《跨界鱼类种群协定》


    1982年《海洋法公约》

  • 第4题:

    下列有关我国毗连区的叙述哪项正确?

    A.毗连区的宽度为24海里

    B.毗连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C.我国可以在毗连区行使国家主权

    D.A、B、C都正确


    正确答案:B

  • 第5题:

    1.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毗连区从沿海国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海里。

    A.200

    B.350

    C.12

    D.24


    答: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以后,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一直对《公约》第十一部分的某些规定持强烈反对态度。为解决公约的普遍参加问题并使公约的该部分得以有效执行,联合国秘书长于 1990 年 7 月召集了关于该第十一部分的非正式磋商。经过两轮 15 次磋商,终于在 1994 年 6 月达成协议,形成了《关于执行 1982 年 12月 10 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1)《协定》对公约该部分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协定》的主要内容是:①关于缔约国费用的承担问题《协定》规定尽量减少各缔约国的费用。缔约国不再承担向企业部提供开发矿址资金的义务。②关于企业部《协定》规定暂不设立企业部。管理局秘书处应履行企业部的职务,直至其开始独立于秘书处而运作为止。而企业部初期深海海底采矿业务应以联合企业的方式进行。③关于表决程序《协定》把公约决定实质性问题的三级表决制改为二级表决制,《协定》把公约中关于实质性问题中的“一般问题”和“较为重要问题”的表决决定均改为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的2/3多数作出。最重要的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仍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④关于审查会议《协定》取消了《公约》第 155 条原来规定的审查制度。大会可根据理事会建议随时审查各种事项,但理事会有关公开审查会议的建议,如遭到理事会中任何一组利益集团的反对,大会就不能召开。⑤关于技术转让《协定》附件第5节第2款规定:“公约附件3第5条的规定应不适用”。改由“企业部和希望获得深海底采矿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应设法按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从公开市场或通过联合企业安排获取这种技术。”这实际上取消了对有关缔约国采取强制性技术转让的条款。⑥关于生产政策《协定》附件第6节规定:“‘区域’的资源应按照健全的商业原则进行开发”,取消了原来最高和最低限额的规定。⑦关于经济援助《协定》附件第7节将对陆地生产国的损失给予补偿改为经济援助,而只有经确定其经济因深海底矿物生产而受到严重影响的发展中陆上生产国才可以从经济援助基金中得到援助。⑧关于合同财政条款《协定》附件第8节规定:固定年费自商业生产开始之日起缴付,年费的数额则由理事会决定。(2)《公约》第十一部分在执行中,如遇在《协定》中更改或取消的条款不再适用,而依《协定》规定执行。凡是已经递交批准书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推定为同样接受《协定》的约束;没有加入公约的国家,自然也不受《协定》的约束。(3)《协定》充分照顾了主要发达国家和深海底采矿国家的利益,为公约的普遍接受扫清了障碍,受到有关各方的欢迎。美、英、日、德等国家和中国、印度、印尼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在 1994 年 7 月 29 日举行签字仪式时,都签署了协定。《协定》的制定对促使《公约》于 1994 年 11 月 16 日生效起了重要作用。该《协定》也于 1996 年 7 月 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