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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与乙国签订条约,约定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国有权要求乙国给予自己的待遇不少于乙国给予所有的第三国待遇,包括乙国给予邻国的特殊优惠B.甲国参加一个有关贸易的区域一体化组织,组织内部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可以不给予乙国C.甲国与周边几个国家之间关于边境运输给予彼此的优惠可以不给予乙国D.乙国历史上曾与邻国合并,后分立,但是仍然互相给予相当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甲国无权享有

题目

甲国与乙国签订条约,约定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国有权要求乙国给予自己的待遇不少于乙国给予所有的第三国待遇,包括乙国给予邻国的特殊优惠

B.甲国参加一个有关贸易的区域一体化组织,组织内部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可以不给予乙国

C.甲国与周边几个国家之间关于边境运输给予彼此的优惠可以不给予乙国

D.乙国历史上曾与邻国合并,后分立,但是仍然互相给予相当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甲国无权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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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

    在没有经过乙国国内法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下列乙国哪一类缔约机关将会使得该文件最有可能成为有效成立的国际条约、()
    A、乙国的缔约机关为该国司法部
    B、乙国缔约机关为F省的国有石油开发公司
    C、乙国缔约机关为F省省政府
    D、乙国缔约机关为该国总统,但乙国国内法规定签订石油资源方面的国际条约前需要由国会多数通过,乙国总统签约前未履行该项手续

    答案:D
    解析:
    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


    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


    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


    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

  • 第2题:

    甲、乙、丙、丁等10国签订了一个条约,甲国对其中一条款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了该项保留,而丙国则反对该项保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条约保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条约在甲、乙国之间按照保留的范围生效
    B、甲国提出保留后,即受保留的约束,不得撤销
    C、该项保留会影响条约在其他当事国之间的效力
    D、甲国的保留未得到丙国的同意,则该条约在两国之间必然不生效力

    答案:A
    解析:
    A对,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B错,保留是一种单方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C错,在保留国以外的其他当事国之间,保留不影响条约的规定。D错,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反对保留的国家如果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 第3题:

    共用题干
    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

    国际法允许单方终止条约的理由包括、()
    A、缔约一方违背条约义务
    B、情势变迁
    C、条约未经登记
    D、违反国内法

    答案:A,B
    解析:
    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


    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


    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


    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国人A在乙国犯劫机罪、抢劫罪后逃回甲国,乙国向甲国提出引渡的要求,则下列判断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如果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则是否对A引渡,可由甲国自由裁量
    B、如果甲、乙两国之间签订有引渡条约,则甲国不得拒绝将A引渡
    C、劫机罪、抢劫罪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
    D、如果甲国拒绝引渡,则乙国有权派出警察到甲国将A缉拿

    答案:B,D
    解析:
    我国《国籍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则不具有我国国籍,C、D均错。根据《国籍法》第4、6条的规定,A、B正确。
    根据《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蒋某是中国人并定居在甲国,仍具有中国国籍,其女出生在甲国,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即具有甲国国籍,则不再有中国国籍。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未获得甲国国籍的,则具有中国国籍,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项。
    本题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高某目前位于中国境内,中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其次认定高某目前国籍状态。高某原始国籍为中国公民,因此,本题的关键在于判定其中国国籍是否丧失。根据《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而第9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题高某在甲国探亲而非定居期间获得甲国国籍。因此,他不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国籍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高某并没有完成该程序。因此,依照中国的法律,高某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关于引渡问题,依《引渡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此,D选项为正确选项。A项涉及可引渡的罪行,即所谓双重犯罪原则,一般它可以作为引渡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故A为错项。B涉及引渡请求的冲突解决规则,它的前提是各方都满足引渡条件。本题中甲乙两国虽然与高某的行为都具有某种连结点,但并不充分满足引渡的条件,所以B项不选。最后,无论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还是中国的引渡法,健康原因都不必然成为拒绝引渡的理由,因此C项不选。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其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地拥有保护国国籍,也即“国籍继续原则”。(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因此A、B、C三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公民的请求而引起,也可由国家主动行使。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因此A项说法是正确的。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的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因此,劫机罪和抢劫罪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国对其公民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虽然甲国拒绝将A引渡,乙国也无权派出警察赴甲国对A进行缉拿。D项说法错误。

  • 第5题:

    甲国政府与乙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乙国某公司遂在乙国法院起诉甲国政府,甲国是绝对豁免主义国家,而乙国是相对豁免主义国家,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国政府派代表出庭阐述甲国的立场,要求乙国法院不得受理本案,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
    B.乙国法院可以本国是相对格免主义立场为由管辖本案
    C.甲国政府接到通知后派员出庭进行庭审,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
    D.乙国在甲国未派员出庭情况下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


    答案:C
    解析:
    考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讲解:国家豁免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主要考查默示放弃。本题中,甲国派员出庭应诉可视为默示放弃豁免权,因为甲国若坚持其豁免权则完全可以不派员出庭应诉, 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就终结诉讼,所以C正确。而甲国派员出庭阐述其绝对豁免主义立场不能视为甲国派员出庭应诉,因为这并不是走诉讼程序,而是希望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就终结它,所以A不正确。乙国不能以自己的立场来改变甲国立场,因为国家间主权平等,所以B 不正确。乙国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可视为甲国在诉讼终结后试图否定诉讼,也不能视为甲国默示放弃豁免权,所以D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