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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情形违反了有关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A.律师陈某在接案时称该案主办法官是其大学同学B.法官王某让被告去找律师田某咨询C.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官杨某参加该所庆典D.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某法院审判庭全体人员外出旅游

题目

下列哪些情形违反了有关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

A.律师陈某在接案时称该案主办法官是其大学同学

B.法官王某让被告去找律师田某咨询

C.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官杨某参加该所庆典

D.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某法院审判庭全体人员外出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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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A项律师在接案时称主办法官是其大学同学,是暗示委托人他可利用与法官的同学关系为委托人谋求特殊利益,是对委托人的诱导,以招揽业务。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1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B项法官让被告去找某特定的律师咨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施加不正当影响。当事人难免惧于其权威而违背自己本来的意志。所以本项也是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行为。
  C项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官参加该所庆典,应当认定为是一种礼仪性的行为。中国人图吉利,讲排场,开业大吉或周年庆典时有邀请名人助兴的风俗,以期待前景兴旺。所以律所基于这种庆典邀请法官只是助声望和排场或表示尊重,没有直接的利益上的图谋。该行为未违反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规定。
  D项律师事务所邀请审判庭全体人员外出旅游,是对法官的款待和金钱上的支付,有贿赂的嫌疑,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据此,D项也是违反了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法律规定的行为。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应当为A、B、D。
更多“下列哪些情形违反了有关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 A.律师陈某在接案时称该案主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哪种情形不违反有关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

    A.律师陈某在接案时称该案主办法官是其大学同学

    B.法官王某让被告去找律师田某咨询

    C.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某法院审判庭全体人员外出旅游

    D.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官杨某参加该所庆典


    参考答案:D

  • 第2题:

    下列哪些情形违反了有关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
    A.律师陈某在接案时称该案主办法官是其大学同学
    B.法官王某让被告去找律师田某咨询
    C.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官杨某参加该所庆典
    D.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某法院审判庭全体人员外出旅游


    答案:A,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2、6、7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0条。

  • 第3题:

    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

    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
    B、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
    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
    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

    答案:A,B
    解析:
    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必然违反了相关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违反了规定。

  • 第4题:

    律师赵某在办理一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中,因对该案件中的某些专业问题不太熟悉,就邀请了另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协助办理。办案期间,赵某突然生病,于是就将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赵某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

    A.在邀请陈律师协助办理案件时,赵某与陈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赵某本人承担

    B.赵某因生病将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后,将情况向委托人作了说明

    C.赵某通过其律师助理,与陈律师办理了相,关的移交手续

    D.赵某与陈律师约定,因案件移交而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正确答案:ABCD

    「考点」律师代理业务的转委托「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l4条的规定,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因此,若律师赵某邀请陈律师协助办理案件,应由赵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陈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同时还要告知委托人。A项中,赵某本人与陈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赵某本人承担是不妥当的。"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这是律师执业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88条的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第89条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律师赵某若把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必须事先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在B项中,律师赵某把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后,才向委托人汇报是不妥当的  同时根据第89条的规定。即使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也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所以,C项中赵某通过其律师助理,与陈律师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0条的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所以,赵某与陈律师直接约定因案件移交而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也是不妥当的,必须要经委托人同意。因此,D项也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

  • 第5题:

    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

    A 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
    B 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
    C 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
    D 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

    答案:A,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第七条规定:法官不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