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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构成犯罪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题目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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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杨某生产假避孕药,即使假药成分本身无害,但不能达到避孕效果的,也会危害妇女身体健康,因此成立生产假药罪。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本身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对杨某应该按照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故D项正确。

  • 第2题: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杨某生产、销售假冒避孕药品,货值金额达15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因此选项A和C都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假药罪,是指生产假药的行为;因此杨某的行为也构成了生产假药罪。综上,杨某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但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陷阱】本题中的陷阱有以下几处:(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是数额犯,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罪有未遂形态。(2)本案中,虽然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既遂),但由于整体上杨某实施的是生产、销售行为,且杨某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第3题:

    杨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但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C

  • 第4题:

    李某生产假冒滋补药,其成分为面粉与白糖的混合物,货值15万元之多,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不正确?

    A:不构成犯罪
    B:因为尚未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因此应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定罪处罚
    C:该罪为具体危险犯
    D:该罪为抽象危险犯

    答案:A,B,C
    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原《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内容,删除了第1款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按照现有规定,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就可成立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 第5题: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成分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杨某的行为以下正确的是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论处;

    D.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罚。


    D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晶罪、生产假药罪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达到3倍以上的(即15万元以上的)可以定罪,但是按未遂处罚。所以杨某的行为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成了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无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均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同时构成这两个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