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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女儿刘雨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后来将某房屋出售给丁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丁某要求王某及其女搬离该房屋时,王某才知该房屋已被出售。王某对该过户登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丁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刘某与丁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诉公中,房产局进行更正登记,将房屋登记在刘雨名下。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因丁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裁定王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止B.若法院认为过户登记合法,应当判决维持C.若法院认为过户登记违法,应当判决撤销D.

题目

刘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女儿刘雨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后来将某房屋出售给丁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丁某要求王某及其女搬离该房屋时,王某才知该房屋已被出售。王某对该过户登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丁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刘某与丁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诉公中,房产局进行更正登记,将房屋登记在刘雨名下。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因丁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裁定王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止

B.若法院认为过户登记合法,应当判决维持

C.若法院认为过户登记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D.若法院认为过户登记违法,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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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D
83.答案:A、D 考点:行政判决方式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韵规定》第8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入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在本题,买卖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影响将房屋过户给丁某的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散应当先处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当暂时中止,故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1条第2款,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题于中交代“诉讼中,房产局进行更正登记,将房屋登记在刘雨名下”,故C项错误,D项正确。
更多“刘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女儿刘雨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登记在刘某名下。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08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2009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判(  )。

    A.房屋归郝某,张某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归刘某,张某向郝某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给郝某
    D.房屋应重新归张某

    答案:B
    解析:
    房屋的所有人出卖该房,就同一标的物分别同两个人达成协议。但是,同刘某的合同签订后,办理了产权移转登记,发生了移转所有权的效果。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且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一旦移转就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郝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 第2题:

    2014年3月1日,高某、刘某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一房屋,但房屋登记在高某的名下。2017年2月1日,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4月1日,人民法院判决高某、刘某离婚,并将该房屋判归刘某一人所有,判决当日生效。高某、刘某二人于4月2日领取了判决书,刘某于4月6日凭判决书向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一人所有的时间是(  )。

    A.2017年2月1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4月2日
    D.2017年4月6日

    答案:B
    解析: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3题:

    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的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房屋应归张某所有。


    BCD

  • 第4题:

    王某拟与李某、赵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某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刘某商定,由刘某出面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王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李某和赵某。关于王某与刘某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C.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D.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5题:

    王某于6月份从刘某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交钱后因王某急于出差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因该地段开发,房价急涨,刘某遂将该房屋卖给了张某,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3个月后回来,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三方就产权问题发生纠纷。关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同时可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B:王某,但不能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C:张某,但王某可以向刘某要求赔偿损失
    D:刘某,但要向双方返还购房款

    答案:C
    解析:
    房屋是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依法登记后才能取得完全的法律效力。王某虽然与刘某签订购房合同并且交付购房款,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故该房屋的所有权还没有发生转移。张某与刘某达成协议后办理了产权过户,属于合法的产权所有人。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让出房子,只能依照购房合同要求刘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