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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是汇票的出票人,李四、王五、赵六为依次背书人,冯七从赵六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李四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王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冯七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 )A.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B.王五的背书有效,冯七可以向张三、王五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C.王五的背书无效,但冯七可以向张三、李四、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D.以上说法均不对,因为李四在背书时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王五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冯七不是票据权

题目

张三是汇票的出票人,李四、王五、赵六为依次背书人,冯七从赵六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李四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王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冯七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 )

A.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

B.王五的背书有效,冯七可以向张三、王五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王五的背书无效,但冯七可以向张三、李四、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D.以上说法均不对,因为李四在背书时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王五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冯七不是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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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公司招聘时有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钱七等5人入围。从学历看,有2人为硕士、3人为博士;从性别看,有3人为男性、2人为女性。已知,张三、王五性别相同,而赵六、钱七性别不同;李四与钱七的学历相同,但王五和赵六的学历不同。最后,只有一位女硕士应聘成功。由此可以推出,应聘成功者为:

    A.张三
    B.李四
    C.王五
    D.赵六

    答案:判,断,推,理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根据题干中的匹配特点,属于分析推理。第二步,分析条件。(1)学历:2个硕士,3个博士;(2)性别:3个男性,2个女性;(3)张三、王五性别相同;赵六、钱七性别不同;(4)李四、钱七学历相同;王五、赵六学历不同。第三步,进行推理。最后只有一位女硕士应聘成果:结合条件(1)、(4),王五、赵六学历不同,即一个硕士、一个博士,那么李四、钱七学历相同,意味着一定是博士学历,排除B项;结合条件(2)、(3),赵六、钱七性别不同,即一个女性、一个男性,那么张三、王五性别相同,意味着一定是男性,排除A、C项。因此,选择D选项。

  • 第2题:

    张三是汇票的出票人,李四、王五、赵六为依次背书人,冯七从赵六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李四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王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冯七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 )
    A.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
    B.李四的背书有效,冯七可以向张三、王五、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李四的背书无效,但冯七可以向张三、李四、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D.以上说法均不对,因为李四在背书时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王五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冯七不是票据权利人


    答案:A
    解析:
    考点:票据权利
    讲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対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 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 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 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李四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赵六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李四对被背书人冯七不承担保证责任。王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故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 第3题:

    一张汇票在承兑后,其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的次序是()。

    A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B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

    C承兑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D出票人——承兑人——第一背书人


    B

  • 第4题:

    张三是汇票的出票人,李四、王五、赵六为依次背书人,冯七从赵六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李四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王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冯七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

    A: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
    B:王五的背书有效,冯七可以向张三、王五、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王五的背书无效,但冯七可以向张三、李四、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D:以上说法均不对,因为李四在背书时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王五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冯七不是票据权利人

    答案:A
    解析:
    【考点】票据权利的救济方式。详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李四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赵六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李四对被背书人冯七不承担保证责任。王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故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 第5题:

    票据债务人依下列哪些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张三偷盗取得票据
    B:李四接受徐清赠与的一张汇票,现徐清以没有给付对价对李四提出抗辩
    C:王五以背书方式取得汇票,但该汇票背书不连续
    D:赵六持有的支票超过出票日6个月后要求付款人付款

    答案:A,C,D
    解析:
    【考点】票据抗辩。详解:《票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故A选项构成抗辩理由,当选。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B选项不构成抗辩理由,不当选。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故C选项构成抗辩理由,当选。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