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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男子胡明1990年与英国女子维多利亚在英国伦敦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英国.1999年胡明向英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0年英国法院判决解除胡明与维多利亚之间的婚姻关系.2003年胡明回中国工作,同年结识了中国女子江珊,2006年二人准备再婚,胡明遂向我国有关法院申请承认英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假设我国与英国之间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法院拒绝承认英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理由?( )A.胡明与维多利亚未在中国境内结婚B.作出判决的英国法院对胡明和维多利亚的离婚案件没有

题目

中国男子胡明1990年与英国女子维多利亚在英国伦敦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英国.1999年胡明向英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0年英国法院判决解除胡明与维多利亚之间的婚姻关系.2003年胡明回中国工作,同年结识了中国女子江珊,2006年二人准备再婚,胡明遂向我国有关法院申请承认英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假设我国与英国之间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法院拒绝承认英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理由?( )

A.胡明与维多利亚未在中国境内结婚

B.作出判决的英国法院对胡明和维多利亚的离婚案件没有管辖权

C.该离婚判决是在维多利亚缺席但其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做出的

D.英国法院未适用中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考点: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
讲解:根据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此规定,本题选项B正确,A、C、D错误。
更多“中国男子胡明1990年与英国女子维多利亚在英国伦敦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英国.1999年 ”相关问题
  • 第1题:

    1999年5月中国女子王霞勤与英国男子克里斯·桑德在加拿大温哥华结婚,婚后夫妻俩一直居住于加拿大温哥华。2003年3月王霞勤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2004年2月获批准。2004年6月王霞勤向英国有关部门提出加入英国国籍的申请,但因其从未在英国居住,英国有关部门拒绝了其入籍请求。2006年8月,克里斯·桑德夫妇获得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2007年1月,王霞勤在回中国探亲期间,与中国浙江某乡镇企业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合作条件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人民法院。我国法院受理此案后,关于王霞勤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英国法

    C.加拿大法

    D.中国法或加拿大法


    正确答案:C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C。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题中,正霞勤2004年2月丧失了中国国籍,但申请加入英国国籍又被拒绝,所以在国籍状态上属于无国籍人。王霞勤2006年8月获得了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并且王霞勤从l999年就。一直居住在加拿大,因此很容易认定王霞勤的经常居住地为加拿大。所以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加拿大法。选项C正确。请大家一定要注意,2010年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这一部分内容改变较大,将原来以国籍国为基准判断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简化为单纯依靠经常居住地判断。

  • 第2题:

    中国公民甲与法国人乙在英国认识并结婚。婚后两人定居加拿大,但一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当地法院已受理他们的案件,那么适用( )的法律。

    A.中国

    B.法国

    C.英国

    D.加拿大


    参考答案:D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故本题选择D。

  • 第3题:

    定居英国的美籍法国裔当事人路易斯在华要求与中国女子章某某结婚,关于婚姻条件的法律适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适用中国法
    B.适用英国法
    C.适用法国法
    D.对该中国女子适用中国法,对路易适用美国法

    答案: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路易的经常居所地是英国,国籍是美国,章某某的经常居所地、国籍都是中国,两人无共同的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即中国的法律。A项正确。

  • 第4题:

    中国公民甲与法国人乙,二人在英国认识并结婚,婚后两人定居加拿大,但一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当地法院已受理他们的案件,那么适用的法律是( )。

    A.中国

    B.法国

    C.英国

    D.加拿大


    参考答案:D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本题选择D。

  • 第5题:

    共同居住在上海的中国男子王某和新加坡男子杰克欲在中国登记结婚,遭到拒绝后到英国伦敦办理的婚姻登记。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到中国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离婚案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关于双方能否结婚应适用婚姻登记地英国的法律
    B.判断婚姻的效力应适用双方共同居所地中国的法律
    C.双方财产的分割应适用法院地中国的法律
    D.王某和杰克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A项,婚姻效力适用婚姻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然后是共同国籍国法,只有都没有才是婚姻登记地法,A错误,B正确。
    C项,财产分割当事人可以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C错误。
    D项,两人的行为虽然规避了我国婚姻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个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