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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某索款,被阮某殴打致重伤,其母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以提起哪些附带民事诉讼?( )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B.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药费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

题目

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某索款,被阮某殴打致重伤,其母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以提起哪些附带民事诉讼?( )

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

B.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药费

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

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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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当红歌星阮某与某剧院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阮某于元旦晚上在该剧院举办个人演唱会,出场费4万元。消息公布后,门票抢购一空。元旦晚上,大雪飘飘,寒风怒号,但观众还是早早来到剧院,期待一睹心目中明星的风采。但阮某却擅自取消了该演出,观众气愤之极,纷纷要求退票。对此,( )。

    A.剧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阮某履行合同

    B.阮某因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剧院应自负损失

    C.阮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D.剧院可以要求阮某赔偿

    E.剧院可以要求阮某履行合同或者要求阮某赔偿损失


    答案:CD
    考点:具有人身性质合同的履行及不可抗力的认定。
    解析:大雪飘飘,寒风怒号,尚不能构成不可抗力,阮某取消演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阮某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阮某与剧院之间的合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劳务合同,因此不能请求强制执行。阮某因违约行为应对剧院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为赔偿损失。

  • 第2题: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

    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
    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i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第3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尽管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但可以理解为无论外籍被告人是否能够使用中文交流,法院都应当提供翻译,除非他本人拒绝并出具书面声明。既然需要翻译,这就完全可以说明了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同时,该解释第401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可见外文译本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因此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同时,根据该解释第35条的规定,被告人委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担任辩护人的,如果该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的辩护人有两大类,一类是律师,另一类是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如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则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如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则该辩护人有可能是外国人(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因此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最高法解释》取消了原解释第31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因此,可见,D选项不再有考查意义,不予评价。本题选A。

  • 第3题:

    共用题干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94—96题。

    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
    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答案:A
    解析:
    【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正确答案为A项。
    【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据此,故选项A正确。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文书“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故选项B错误。根据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据此,被告人也可以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故选项C错误。对于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虽未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据此,在审理该案的过程当中并非全部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陷阱】对于本题选项B是“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而不是“可以”附有外文译本,对于选项C,李某、阮某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则必须为中国执业律师。
    【考点】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第439条规定: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人民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 第4题: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
    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i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第3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尽管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但可以理解为无论外籍被告人是否能够使用中文交流,法院都应当提供翻译,除非他本人拒绝并出具书面声明。既然需要翻译,这就完全可以说明了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同时,该解释第401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可见外文译本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因此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同时,根据该解释第35条的规定,被告人委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担任辩护人的,如果该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的辩护人有两大类,一类是律师,另一类是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如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则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如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则该辩护人有可能是外国人(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因此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最高法解释》取消了原解释第31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因此,可见,D选项不再有考查意义,不予评价。本题选A。

  • 第5题:

    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 某索款,被阮某殴打致重伤,其母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以II?哪些附带民事诉讼?
    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
    B.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药费
    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
    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


    答案: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