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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D.本案

题目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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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乙大学同学,结婚后,甲父母出资200万,乙父母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结婚多年,两人感情逐渐出现问题,乙在外与丙长期同居。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乙损害赔偿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D.该房屋属于甲、乙按份共有

    答案:D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房屋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属于甲、乙按份共有。《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甲属于虐待家庭成员,是有过错方,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故A选项错误。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属于有过错方,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故B选项错误。赔偿义务人是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是赔偿义务人,故C选项,错误。

  • 第2题:

    甲、乙相识恋爱1年后,为同居准备购买1套房屋。为此,甲、乙各出资8万元,甲之父母也资助4 万元,双方购买了 1套二手房屋。后甲、乙经登记结 婚。婚后不久,因乙有婚外情致婚姻破裂,双方协商离 婚。但对房屋分割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 是:( )

    A.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所有,属于甲个人婚前财产
    B.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乙共有,属于甲、乙 夫妻共有财产
    C.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还甲之父母
    D.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由甲、乙及甲之父母共有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夫妻财产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第22条第1款 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里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 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本题应选A。

  • 第3题:

    共用题干
    甲男、乙女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2011年,二人贷款10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甲男。2014年,乙女因与他人同居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甲男提出离婚,乙女同意,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甲男起诉到法院。另,甲男在2012年以婚后财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到诉讼离婚之前股权价值50万元。二人贷款购买的房产到诉讼之前价值300万元,尚有贷款50万元未偿还。

    婚后,甲男自主研发了一项技术并申请了专利。在离婚诉讼期间,甲男就该发明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可获利10万元。则该笔专利转让收入应归()。
    A:甲男
    B:甲男和乙女
    C:乙女
    D:甲男的公司

    答案:B
    解析:
    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为夫妻共同财产,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诉讼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B项中的50万元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C项中甲男以婚后财产投资设立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为共同财产。D项中甲男因经营有限公司所获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乙女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甲男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无权主张分割乙女的个人财产。

  • 第4题:

    甲与乙大学同学,结婚后,甲父母出资200万,乙父母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结婚多年,两人感情逐渐出现问题,乙在外与丙长期同居。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乙损害赔偿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D、该房屋属于甲、乙按份共有

    答案:D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房屋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属于甲、乙按份共有。《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甲属于虐待家庭成员,是有过错方,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故A选项错误。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属于有过错方,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故B选项错误。赔偿义务人是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是赔偿义务人,故C选项,错误。

  • 第5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 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 同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 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亊实 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 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 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 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 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 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 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 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依《民通意见》第 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 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 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 赔偿。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出质人以其 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 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 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应认为丙得依善 意取得乙之份額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 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 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 误。应予注意的是,本题中,甲因赌六合彩而将电脑出 质于丙,虽然动机违法,但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考虑动 机的,故借款及质押行为均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 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