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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一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即前往乙公司挂失,却发现4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遂与马某发生纠纷。经查,马某系花费5000元从一个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该提货单的,该批水泥价值为100000元,提货单上的货主为甲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买卖合同B.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善意取得C.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D.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但必须支付马某所支付的5000元价款

题目

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一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即前往乙公司挂失,却发现4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遂与马某发生纠纷。经查,马某系花费5000元从一个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该提货单的,该批水泥价值为100000元,提货单上的货主为甲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买卖合同

B.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善意取得

C.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

D.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但必须支付马某所支付的5000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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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本题涉及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问题。马某能否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取决于其取得水泥的提货单是否合法、善意。本题中的提货单记载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的记名债权凭证,马某并非从权利人手中转让所得,其取得该提货单的合同不为有效合同,故A选项错误。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善意为必要,马某取得提货单仅支付较低价格,不是从权利人手中取得,也未询问转让人的身份,难谓对交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故B选项错误。因受托占有的提货单丢失,韩某应向甲厂赔偿所受损失,因此取得对遗失提货单及其项下财产的权利,马某提走水泥导致韩某遭受损失,且无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马某与韩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至于马某支付的5000元价款应由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韩某不负偿还义务,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更多“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一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长期购买乙厂的水泥,现因急需水泥向乙厂发出传真,请其立即运送某型号水泥50吨到某工地,价格与以往相同,货到付款。乙厂接到传真后,按照以往惯例,立即组织货源,并将水泥送到了甲公司指定的工地。不料,甲公司因另外购得水泥,拒绝接受乙厂的水泥,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邀请

    B.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回

    C.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销

    D.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乙厂乙承诺


    正确答案:D

    本题考点是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我国《合同法》第26

      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甲公司基于合理的信赖相信且做出了合同的履行,“按照以往惯例”说明了合理信赖的存在。正确答案是D。

  • 第2题:

    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旅游出发前15日,梁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韩某替代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
    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旅游合同;侵权责任【详解】《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1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A、B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工作人员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韩某有权要求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 第3题:

    1.3.1.12建筑公司甲委托物资公司乙去采购一批水泥,但是却没有说明采购水泥的标号。于是乙就代表甲与水泥厂丙签订了一批早强水泥。但早强水泥不适合目前要修建的工程,于是甲拒绝接受,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水泥厂只能要求某物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水泥厂只能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水泥厂既可以要求某物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水泥厂不可以要求赔偿


    D

  • 第4题:

    下面属于代理有效的代理行为是( )

    A.甲委托乙去购买水泥,乙不仅买了水泥,还同时为甲购买了部分钢材,事后甲对此进行了追认

    B.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将这项委托又委托给了丙,丙为甲购买了符合要求的水泥

    C.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水泥后将这批水泥卖给了甲

    D.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同水泥厂串通后将抬高了价格的水泥卖给了甲


    正确答案:A

  • 第5题:

    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1张 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即 前往乙公司挂失,却发现4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 遂与马某发生纠纷。经查,马某系花费5000元从1个 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该提货单的,该批水泥价值为 100,000元,提货单上的货主为甲厂。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
    A.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买卖合同
    B.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善意取得
    C.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
    D.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但必须支付马某 所支付的5000元价款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问题。马某 能否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取决于其取得水泥的提 货单是否合法、善意。本题中的提货单记载了偾权人 和债务人名称的记名债权凭证,马某并非从权利人手 中转让所得,其取得该提货单的合同不为有效合同,故 A选项错误。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 时善意为必要,马某取得提货单仅支付较低价格,不是 从权利人手中取得,也未询问转让人的身份,难谓对交 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故B 选项错误。因受托占有的提货单丢失,韩某应向甲厂 赔偿所受损失,因此取得对遗失提货单及其项下财产 的权利,马某提走水泥导致韩某遭受损失,且无合法依 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马某与韩某之间 形成不当得利之偾,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 支付价款。至于马某支付的5000元价款应由其向无 权处分人主张权利,韩某不负偿还义务,故C选项正 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