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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素有积怨,得知乙持铁棍向其父挑衅后,便前往乙家滋事。因乙不在家,甲返回途中,从路过的丁家取了一把菜刀藏于身后。乙闻讯赶至并持铁棍打甲,甲即持菜刀与乙对打,砍伤乙左手腕关节(轻伤),甲也被随后赶至的乙之子丙打伤。甲在住院治疗期间委托其姐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甲辩解是在受至的乙一家围攻殴打时才拔刀还击的,属于正当防卫。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选项?( ) A.成立自首 B.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C.故意伤害罪,成立自首,应当减轻、免除 D.故意伤害罪

题目

甲与乙素有积怨,得知乙持铁棍向其父挑衅后,便前往乙家滋事。因乙不在家,甲返回途中,从路过的丁家取了一把菜刀藏于身后。乙闻讯赶至并持铁棍打甲,甲即持菜刀与乙对打,砍伤乙左手腕关节(轻伤),甲也被随后赶至的乙之子丙打伤。甲在住院治疗期间委托其姐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甲辩解是在受至的乙一家围攻殴打时才拔刀还击的,属于正当防卫。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选项?( ) A.成立自首 B.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C.故意伤害罪,成立自首,应当减轻、免除 D.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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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欲杀乙,某日携带炸药前往乙家要炸死乙,乙刚好出差不在家。甲蹲守一夜后未见乙归,就没有将乙家炸毁。甲的行为构成()。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答案:D
    解析:
    犯罪的形态分为完成状态(犯罪既遂)与未完成状态(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按预定计划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发生了犯罪结果。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它只能发生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与实施阶段的中止。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是犯罪预备。案例中,甲携带炸药前往,但尚未着手实施具体的杀人行为,仍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因为甲的意志以外的因素使他无法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这构成了犯罪预备。故应选D。

  • 第2题:

    甲欲杀乙,某日携带炸药前往乙家要炸死乙,乙刚好出差不在家。甲蹲守一夜后未见乙归,就没有将乙家炸毁。甲的行为构成( )。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答案:D
    解析:
    犯罪的形态分为完成状态(犯罪既遂)与未完成状态(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按预定计划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发生了犯罪结果。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它只能发生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与实施阶段的中止。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是犯罪预备。案例中,甲携带炸药前往乙家,但尚未着手实施具体的杀人行为,仍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因为甲的意志以外的因素使他无法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这构成了犯罪预备。故应选D。

  • 第3题:

    甲与同事乙结有仇恨。一日,甲准备报复乙,持手榴弹一枚前往乙家,欲将乙炸死。结果乙刚好到外地出差,不在家中。甲见乙不在家,便没有向乙家投据手榴弹,甲的行为属于().

    A.犯意表示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B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甲携带手榴弹前往乙家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行为,由于乙未在家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杀人行为的,属于犯罪预备。

  • 第4题: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

    A. 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 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 甲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 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答案:A
    解析:
    A。由这一定义可知犯罪预备一是未实施犯罪,二是为犯罪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选项A中甲未实施犯罪,但为犯罪准备工具,是犯罪预备;而选项B、C、D中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主客观原因中止,属于犯罪中止。

  • 第5题:

    甲与李某素有积怨,得知李某持铁棍向其父挑衅后,便前往李某家滋事。因李某不在家,甲返回途中,从路过的丁家取了一把菜刀藏于身后。李某闻讯赶至并持铁棍打甲,甲即持菜刀与李某对打,砍伤李某左手腕关节(轻伤),甲也被随后赶至的李某之子丙打伤。甲在住院治疗期间委托其姐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甲辩解是在受到李某一家围攻殴打时才拔刀还击而砍伤李某的,属于正当防卫。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成立自首
    B: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C:成立自首,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D
    解析:
    【考点】自首及正当防卫。详解:依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本题情形属于互殴行为,缺乏防卫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自然也不具备防卫过当情节。自首的如实供述只要求基本事实属实,就本案而言,甲承认持菜刀砍伤李某的事实就可认为如实供述。甲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对基本事实供述属实但对其性质进行辩解的,不认为是不如实供述。依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甲仍成立自首,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错误。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A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