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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厅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

题目

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厅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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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甲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谎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本案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答案:A,B,D
    解析: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甲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谎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本案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 第3题:

    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屋外望风,甲进入丙家,见丙女一人在家,就对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本案的处理为(  )。
    A.甲、乙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为共犯
    C.甲、乙分别构成强奸罪的单独犯
    D.甲成立强奸罪


    答案:B,D
    解析:
    【精解】由于甲、乙二人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所以成立盗窃的共同犯罪。但是甲的强奸行为超出了甲、乙二人盗窃的共同故意的范围,所以甲成立强奸罪,而乙不成立强奸罪。故选B、D项。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甲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谎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本案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 第5题:

    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屋外望风,甲进入丙家,见丙女一人在家,就对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
    A.甲、乙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为共犯
    C.甲、乙分别构成强奸罪的单独犯
    D.甲成立强奸罪


    答案:B,D
    解析:
    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成立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本案中甲、乙只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而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所以,甲、乙应当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甲单独成立强奸罪,乙对甲的强奸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