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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意图杀害乙某,在乙某的牛奶中投放安眠药,但因为使用的安眠药没有达到致死量,所以仅导致乙某深度熟睡。甲某误以为乙某已经死亡,将“尸体”装入麻袋投入河中,致乙溺死,甲构成:( )A.故意杀人罪未遂B.故意杀人罪既遂C.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重罪处罚 D.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题目

甲某意图杀害乙某,在乙某的牛奶中投放安眠药,但因为使用的安眠药没有达到致死量,所以仅导致乙某深度熟睡。甲某误以为乙某已经死亡,将“尸体”装入麻袋投入河中,致乙溺死,甲构成:( )A.故意杀人罪未遂B.故意杀人罪既遂C.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重罪处罚 D.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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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C
    解析: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详解】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具体又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三种。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其实施勒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这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我国刑法理论现在的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甲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已经可以被视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因此C正确,ABD错误。

  • 第2题:

    131、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错误

  • 第3题: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使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本案中,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C

  • 第4题: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犯罪既遂的认定以及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详解: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由该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权这一客体。本题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由于甲的投放安眠药的行为能够直接致乙死亡,因此已经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 第5题:

    15、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使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本案中,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C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权这一客体。且题中并没有说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说明的都认为是有完全刑事责篷能力人。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所以C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