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本部分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1000kV、直流±500~±800kV(750kV为海拔2000m及以下值)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在海拔1000m以上(750kV为海拔2000m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9.1.2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电(听见雷声、看见闪电) 、雪、雹、雨、雾等,不准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或湿度大于80%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编制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9.1.3 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应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制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
9.1.4 参加带电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单位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作业资格、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9.1.5 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不准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准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或高杆塔作业必要时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9.1.6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勘察,根据勘察结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9.1.7 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或直流线路再启动功能,并不准强送电,禁止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或直流线路再启动功能:
a)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b)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c)直流线路中有可能引起单极接地或极间短路的作业。
d)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或直流线路再启动功能的作业。
9.1.8 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值班调控人员联系。需要停用重合闸或直流线路再启动功能的作业和带电断、接引线应由值班调控人员履行许可手续。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值班调控人员汇报。
9.1.9 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值班调控人员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