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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清朝典权制度完备的主要表现。

题目

简述清朝典权制度完备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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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关于清朝典卖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清朝将典契的回赎期定为30年,否则视为卖契

    B.清朝的典契须经过缴纳契税和过割赋税方能成立

    C.对于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清律规定由典主承担

    D.清朝以是否可以回赎作为典契和卖契的区分标准


    正确答案:D
    考查要点是清朝的典卖契约。根据乾隆十八年条例的规定,典与卖的区别表现在,凡为典契的,须在典契中注明回赎字样,凡为卖契的,须在卖契中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对于乾隆十八年前的旧有契约,如果契约没有注明是否回赎字样的,三十年内可以回赎,或由典权人再向出典人支付一次“找价”,所有权归典权人;三十年以上的,尽管没有写明“绝卖”或注明回赎,不得再请求找价或回赎。可见,典与卖的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允许回赎。故D项表述正确。《户部则例》规定,典当契约约定的回赎年限不得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以买卖契约论,并交纳契税。故A项表述错误。不过要注意:宋朝对典卖契约的回赎期规定为三十年。清律规定,对于典当契约,无须经过官府加盖官印、缴纳契税和过割赋税。故B项表述错误。清律规定,出典的房屋失火焚烧,如果出典年限未满,由双方各出价一半合伙建造,典期延长三年,三年后出典人仍以原价回赎。如果出典人无力出资,由典权人出资建造,典期仍延长三年,三年后出典人按原典价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回赎。相反,如果典权人无力出资,由出典人出资重建,则典期届满后,出典人按原典价的百分之六十回赎。双方均无力重建的,应将地基出卖,得价的三分之一归还出典人。可见,C项表述错误。

  • 第2题:

    简述清朝秋审制度中的五种处理情况。


    答案:
    解析:
    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监候办,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减等发落。第四,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明了的,则驳回原省再审。第五,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 第3题:

    简述曹丕《典论•论文》的主要内容?
    《典论•论文》篇制虽短,却涉及了文学理论批评的几个重要方面。
    一是充分肯定了文学的作用,认为文章是“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
    二是提出了“文以气为主”的观点,指出文章的不同风格源于作家具有不同的“气”(作家的气质、才性等);
    三是提出了文体论,论及了诗、赋等八种文体的特征;四是关于文学批评,批评了文人“各以所长,相轻所短”的不良风气。

  • 第4题:

    简述清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正确答案:
    《大清律例》中规定的清朝基本刑罚体系,仍然是隋唐以来相传的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但清朝除“五刑”外,实际上存在多种刑罚方法。(1)在刑罚适用上,对累犯处刑重于明律;扩大谋反、谋大逆、谋判等重罪处刑范围;重惩强盗、窃盗;区别公罪、私罪,处刑上私罪重于公罪。(2)迁徙是徒与流中间的刑罚。清朝定例中,迁徙多适用于斗殴杀人之案。(3)清朝的充军,列“正刑”之外,成独立刑种。充军刑亦分为五等:极边、烟瘴、边远、近边、附近。与明律不同之处是充军不连带家人。(4)清朝创设了一种新的刑罚方法,即发遣,是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这种刑罚比充军更重,多适用于政治犯。(5)枭首是清朝使用较为广泛的死刑方法。清律中,凌迟刑也被当做最重的刑罚。清朝死刑还包括斩刑与绞刑。斩、绞刑又分“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6)清朝刺字是一种常用的附加刑,初仅限于贼盗,后扩大到缘坐、出犯、逃军、逃流、发遣等。刺字分满汉文,部位各异。(7)清朝定例中,有许多条款规定了枷号的处罚,主要适用于伦理、风化案件的附加刑罚。枷号一般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将人犯带枷立于衙门之外、城门口或集市之处,时间有一月或两月。

  • 第5题:

    简述清朝典卖契约制度的发展。


    答案:
    解析:
    清朝典卖契约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凡为典契的,须在典契中注明回赎字样,凡为卖契的,须在卖契中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对于乾隆十八年前的旧有契约,如果契约没有注明是否回赎字样的,30年内可以回赎,或由典权人再向出典人支付一次“找价”,所有权归典权人;30年以上的,尽管没有写明“绝卖”或注明回赎。仍不得再请求找价或回赎。可见,典与卖的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允许回赎。此外对于典当契约,无须经过官府加盖官印、缴纳契税和过割赋税。
    (2)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清律规定,典当契约约定的回赎年限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以买卖契约论,并交纳契税。
    (3)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若出典的房屋失火焚烧,如果出典年限未满,由双方各出价一半合伙建造,典期延长3年,3年后出典人仍以原价回赎。如果出典人无力出资,由典权人出资建造,典期仍延长3年,3年后出典人按原典价的140%回赎。相反,如果典权人无力出资,由出典人出资重建,则典期届满后,出典人按原典价的60%回赎。双方均无力重建的,应将地基出卖,得价的1/3归还出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