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委托乙研究所研制一种水稻收获机,研究经费由甲厂负担,双方末就技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乙按期完成研制任务,并交付甲厂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申请并取得专利。甲厂为满足市场需要,许可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水稻收获机。吴某从丙厂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乙发现后向甲、吴某提出交涉,甲认为该技术属于自己所有,并认为乙将自己出资委托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吴某认为是从丙厂处购进的产品,自己没有侵权。从而引起诉讼。
问:(1)专利权属于甲还是乙?为什么?
(2)乙是否侵权?甲是否有权许可丙厂使用技术生产?
(3)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是否侵权?吴某销售该专利产品是否侵权?为什么? 侵权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1题:
甲研究所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完成一项发明。合同没有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规定。现甲研究所单独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而乙公司未经甲研究所同意便已开始使用这项发明。双方均对他方表示异议。问:
(1)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准享有?
(2)乙公司是否有权不经甲研究所的许可而实施该项专利?
第2题:
第3题:
甲研究所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开发合同,甲研究所受托完成了一项发明,合同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现甲研究所单独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而乙公司未经甲研究所同意就开始使用这项发明创造。双方均对对方的行为表示异议。以下意见中正确的有()。
A.专利申请权应当归甲研究所单独享有
B.专利申请权由甲研究所与乙公司共同享有
C.乙公司有权实施该项发明,而无须经甲研究所的同意
D.乙公司有权实施该项发明,但是应当支付给甲研究所合理使用费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