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公司出售一批原材料,双方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且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第6题:
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在青岛市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花卉;但是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无法协商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第7题:
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第8题:
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第9题:
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第10题:
甲公司应当及时联络乙公司并继续履行合同
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
甲公司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第11题:
A市
B市
C市
A市和B市中间的地方
第12题:
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第13题:
第14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所以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因此,选择C选项。A项: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A项中,甲公司暂定不向乙公司供货,不构成违约。B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B选项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交货,所以B项先付款再交货说法错误。D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如果未恢复履行能力并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自行解除。D项说法中,“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错误。
第15题:
第16题:
甲乙两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送货到乙公司住所。后乙公司变更住所,未及时通知甲公司,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照约定地点交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第17题:
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第18题:
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第19题:
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第20题:
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
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
第21题:
湖南A工厂付款给四川B公司应在湖南履行
湖南A工厂付款给四川B公司应在四川履行
四川B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湖南A工厂,A工厂不得有异议
四川B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湖南A工厂,但是应当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22题:
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第23题:
双方应在青岛交货、付款
甲公司应当在北京交货
乙公司应当在上海付款
乙公司应当在北京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