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何某诉刘某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刘某对何某提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由刘某负举证责任。()

题目

何某诉刘某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刘某对何某提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由刘某负举证责任。()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错误
更多“何某诉刘某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刘某对何某提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由刘某负举证责任。 ”相关问题
  • 第1题: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刘某分别于2009年3月、2010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均为2个月。2010年2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10年2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10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问:

    (1)该企业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该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该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何某的劳动合同。
      (2)该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刘某在试用期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该企业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其劳动合同。

  • 第2题:

    中学生王某扰乱课堂秩序,教师刘某将其赶出教室,并罚其做俯卧撑,王某体力不支,头部磕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王某对其头部所受伤害负主要责任
    B 、 刘某将王某赶出教室不应实施体罚
    C 、 学校可依法给予刘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D 、 刘某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答案:D
    解析:
    教师刘某把王某赶出教室,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惩罚其做俯卧撑,侵犯了他的人身权。

  • 第3题:

    何某、杨某、黄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后黄某与刘某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甲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刘某,黄某书面通知何某和杨某征求意见。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何某和杨某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B.由何某和杨某共同购买黄某的全部出资
    C.何某、杨某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的,黄某无权转让给刘某
    D.何某、杨某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的,黄某可以转让给刘某
    E.何某同意、杨某不同意,黄某可以转让给刘某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股权转让。何某和杨某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选项A错误。何某、杨某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的,黄某可以转让给刘某。所以选项C错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选项E错误。

  • 第4题:

    下列()诉讼案件,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A.何某诉刘某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

    B.村民刘某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

    C.张某养的狗将王某咬伤,王某诉张某侵权赔偿

    D.李某诉梁某返还借款


    正确答案:ABC

  • 第5题:

    中学生王某扰乱课堂秩序,教师刘某将其赶出教室,并罚其做俯卧撑,王某体力不支,头部磕伤。下列正确的是( )。

    A. 王某对其头部所受伤害负主要责任
    B. 刘某将王某赶出教室不应实施体罚
    C. 学校可依法给予刘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D. 刘某侵犯王某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答案:D
    解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9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32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将王某赶出教室导致其头部磕伤,该教师负有主要责任,但情节不严重,因此可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