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5. 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
(1) 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而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难等情况下才能停船和下锚。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2) 外国船舶在领海内如果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就不是无害通过: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类型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搜集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情报;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违反该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或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以及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3) 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不应对外国船舶强加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也不应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沿海国还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4) 为维护领海的良好秩序和安全,沿海国可以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在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为保护国家安全之必要,在不歧视的条件下,可以在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