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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立法没有采用了以下模式()。A.技术特定性的立法模式B.技术中立性的立法模式C.折中型的立法模式D.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的模式

题目
我国电子签名立法没有采用了以下模式()。

A.技术特定性的立法模式

B.技术中立性的立法模式

C.折中型的立法模式

D.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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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采用的是以下()种立法模式。

    A.修改适用模式

    B.专门立法模式

    C.政策为主、立法缓行模式


    参考答案:B

  • 第2题:

    我国的电子签名的概念是一种()的概念。

    A、广义的电子签名

    B、狭义的电子签名

    C、数字签名

    D、可靠电子签名


    参考答案:D

  • 第3题:

    我国期货交易立法采用以下哪种模式?

    A.期货与证券交易合并立法模式

    B.金融商品统一立法模式

    C.期货交易单独立法模式

    D.期货与信托交易合并立法模式


    期货交易单独立法模式

  • 第4题:

    论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背景、立法原因、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参考答案:

    意义:
    1.它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扫清了网络交易行为的障碍提供了立法保障。
    2.为互联网从单纯的媒体时代过渡到全面应用时代奠定基础
    3.规范网上行为,保障用户的各项权利
    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我国《电子签名法》使用范围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不适用电子签名的具体情况有: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事关系;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
    2>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能动被发现。
    立法原因:
    1>网络世界的纠纷需要现实世界法律的调整
    2>纯粹技术解决方案无法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
    起草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联合国贸法委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就已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计算机上的数据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件,至今已形成了以《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示范性文本供各国立法参考。


  • 第5题:

    我国期货交易立法采用以下哪种模式?()

    A.金融商品统一立法模式

    B.期货交易单独立法模式

    C.期货与证券交易合并立法模式

    D.期货与信托交易合并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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