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题:
古代印度法关于婚姻的规定,严格实行种姓内婚姻,低种姓可以一夫多妻,高种姓只能一夫一妻。 (判断2 分)
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严格等级制,是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把居民划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利和首陀罗。这种制度是古印度的基本制度,古印度法对此严格加以规定和维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宣布种姓划分是神意所决定的。《摩奴法典》提出了洁的理论,认为人体以脐为界,脐上为洁净部分,以下为不洁部分。婆罗门是梵天用口创造的,因而生来最高贵,首陀罗自梵天的脚产生,最低下。这部法典还说,摩奴制定法典的目的就是要将各种姓的义务加以区分。
(2)对各种姓的地位,职业和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义务和职业是传授经典,主持宗教仪式。刹帝利掌握军政大权,担任文武官职。吠舍由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组成,主要从事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首陀罗是地位最低的劳动者,包括奴隶,无权参加宗教活动。种姓地位世袭,永远不变。
(3)维护家长制和丈夫特权。等级制贯穿在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就表现为家长制和丈夫的特权地位。《摩奴法典》规定,家长拥有处置家内一切事务的权力,包括出卖和杀死子女;妻子,子女地位同于奴隶,妻子在所有方面均从属于丈夫。
(4)犯罪和刑罚公开不平等,以残酷刑罚维护种姓制。按古印度法,高级种姓犯罪一般只处罚金,低级种姓犯罪则处各种酷刑。例如,婆罗门杀害吠舍仅受一年戒刑或捐赠一百头牛了事,而首陀罗只是说了前三个种姓的坏话,就要被割去舌头,骂了婆罗门要割去两唇。总之,严格维护种姓制是古印度法律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