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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合同约定,如甲公司能竞标成功,则将自己的厂房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此行为属于()。A、附积极的解除条件的行为B、附消极的解除条件的行为C、附消极的延缓条件的行为D、附积极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题目
甲、乙两公司合同约定,如甲公司能竞标成功,则将自己的厂房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此行为属于()。

A、附积极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B、附消极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消极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积极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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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6年1月,甲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500元,租期未定。签订合同时,预收租金5000元,双方已按定额贴花。5月底合同解除,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补交租金7500元。甲公司5月份应补缴印花税( )元。

    A.7.5

    B.8

    C.9.5

    D.12.5


    正确答案:A
    解析:注意补交时不要遗漏对原有定额贴花的减除。应补缴印花税=(5000+7500)×1‰-5=7.5(元)。

  • 第2题:

    甲公司1月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 500元,租期未定。签订合同时,预收租金5 000元,双方已按定额贴花。5月底合同解除,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补交租金7 500元。甲公司5月份应补缴印花税( )元。

    A.7.5
    B.8
    C.9.5
    D.12.5

    答案:A
    解析:
    应补缴印花税=(5 000+7 500)×1‰-5=7.5(元)

  • 第3题:

    2019年1月,甲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500元,租期未定。签订合同时,预收租金5000元,双方已按定额贴花。5月底合同解除,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补交租金7500元。甲公司5月份应补缴印花税( )元。
      

    A.7.5
    B.8
    C.9.5
    D.12.5

    答案:A
    解析:
    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应补缴印花税=(5000+7500)×1‰-5=7.5(元)

  • 第4题:

    2019年1月,甲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每月租金3000元,租期未定,签订合同时,预收租金8000元,双方已按定额贴花,6月底合同解除,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补交的租金10000元。甲公司6月份应补缴印花税( )元

    A.13
    B.18
    C.5
    D.0

    答案:A
    解析:
    甲公司6月份应补缴印花税=(8000+10000)×1‰-5=13(元)。

  • 第5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B. 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
    C.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D.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并选择正确项。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所以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因此,选择C选项。A项: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A项中,甲公司暂定不向乙公司供货,不构成违约。B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B选项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交货,所以B项先付款再交货说法错误。D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如果未恢复履行能力并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自行解除。D项说法中,“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