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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A. 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得教育费和生活费 B. 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 丙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得教育费和生活费 D. 丁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题目
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 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得教育费和生活费
B. 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 丙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得教育费和生活费
D. 丁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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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军,男,经人介绍,于1988年同张晓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2年下来,张晓花未能生养儿女。经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检查,确认王军患无精症。经夫妻俩协商,张晓花于1991年2月实施了人工受精,同年生一女儿王珍爱。可到了1997年,王军当上了公司经理,与女秘书通奸,夫妻关系开始紧张。从此以后,夫妻二人多次争吵、打架。王军从1998年起便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姘居不回家,也不给张晓花和女儿生活费。女儿得病时,张晓花不得不借了3000元的医疗费。张晓花忍无可忍,于2007年3月到法院提出离婚。王军以女儿归他抚养为条件,同意离婚,张晓花坚决不同意女儿由王军抚养。法院的如下判决哪个是正确的?( ) A.因王军没有生育能力,与女儿无血缘关系,女儿应由张晓花抚养 B.王军即使不以女儿归其抚养为条件,住院也可判决离婚 C.张晓花所借的用于给女儿治病的债务,不应由王军承担 D.如女儿判给张晓花抚养,因女儿与王军没有血缘关系,王军不用再支付抚育费


    正确答案:B
    女儿是在夫妻俩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应视为婚生子女。王军对女儿有抚 养义务,故A项错误。对于张晓花所借用于给女儿治病的债务,应由王军共同承担。故C项错误。由于王 军长期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法院可判决离婚。故B项正确。根据 《婚姻法》第36条规定,D项错误。

  • 第2题:

    王军7岁时父亲出世,母亲与继父张某结婚,王军一直与外祖母一起生活,由外祖母抚养长大。王军工作后,母亲出世,继父张某年老多病,要求赡养,法院应判决()。

    A.王军不需要付给张某生活费

    B.王军每月付给张某一定的生活费

    C.王军每月付给张某一定的生活费,张某死后遗产由王军继承


    参考答案:A

  • 第3题:

    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时期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 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支付王晓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B. 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 丙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D. 丁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答案:C
    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具备上述情况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已年满18周岁,属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现在接受的是国家高等教育,根据规定,接受国家高等教育需要给付的教育费等费用不属于父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尧的诉讼请求。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至成年,王某已经成年,作为父母已经没有义务再去支付其学费和生活费了。故选C。

  • 第4题:

    共用题干

    王某向张某借款,但是逾期没有归还。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应于2012年10月6日之前归还欠款。但是王某直到2013年4月都没有归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B: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迟延履行金
    C:王某应三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D:王某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应当自2012年10月7日起计算

    答案:A,D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
    《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第5题:

    甲公司委托王某购买10台品牌机电脑,王某私自委托朋友张某代为购买,张某购买了10台组装电脑,甲公司拒绝支付价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无权拒绝支付价款
    B:王某应支付价款
    C:张某应支付价款
    D:甲公司和王某对支付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代理人转委托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未经委托人甲公司的同意即转委托,甲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复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王某作为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AD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张某作为复代理人不承担复代理行为的后果,所以C选项不正确。

  • 第6题:

    (2017)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但未提及是否支付利息,半年后,因李某未如期归还,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15%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B.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C.王某要求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D.王某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答案:D
    解析:
    (1)对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C错误。(2)对逾期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 第7题:

    2006年1月8日,陈林生借款1.8万元给王军,双方约定2006年12月31日还款。到了2006年12月31日时,王军告诉陈林生自己借给了表哥章程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还,陈无奈只好催促王赶快将其2万元钱及早收回以便偿还还欠自己的1.8万元。过了几天,陈林生打听到王军这笔钱是1年半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2006年12月1日还款,但王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也要给陈林生,肥水不落外人田,自己的表格肯定不会赖帐。因为,王军根本就没有去向章程要钱。陈林生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王军向其表哥要回了2万元钱,那么他前自己的1.8万元就可以还了。陈林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章程将欠王军的1.8万元还给自己。依据合同法回答以下问题:题: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该项诉讼中,陈某、王某、章某的法律地位分别如何?


    正确答案: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陈某为原告,章某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

  • 第8题:

    甲某现年19岁,在某大学就读,其父在某公司任职,其母是下岗工人,家庭生活条件并不富裕。甲某一年需交纳学费5000元,花费生活费和其他费用8000元。如果甲某父母拒绝支付其学习和生活费用,甲某应该()。

    • A、自筹费用
    • B、坚决要求父母支付
    • C、找父亲所在单位解决
    • D、要求所在学校负担

    正确答案:A

  • 第9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但未提及是否支付利息。半年后,因李某未如期归还,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15%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 B、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 C、王某要求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 D、王某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单选题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A

    徐某被丁某打伤,徐某要求赔偿

    B

    王某寄存在某宾馆的财物被损毁,王某要求赔偿

    C

    田某拒绝按约定向于某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于某要求支付

    D

    张某租赁了许某的房屋后拒付租金,许某要求支付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但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1年后,李某未如期归还借款,王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的下列主张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

    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B

    要求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C

    要求李某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D

    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2题:

    不定项题
    关于王某无工作期间报酬支付及标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王某无权要求支付报酬

    B

    乙公司应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C

    王某报酬标准为支付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D

    甲公司应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张某、李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40%,李某和王某各出资30%。张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李某为独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向外提供担保。张某以甲公司名义为乙公司的借款充当保证人,乙公司到期无法还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向银行支付100万元。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张某拒绝,王某书面要求李某起诉张某,李某迟迟不予答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拒绝赔偿损失后,王某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B.李某收到王某的书面要求3013后不提起诉讼的,王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C.王某提起诉讼应以公司的名义

    D.王某提起诉讼应以自己的名义


    正确答案:BD
    《公司法》第152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根据该条可知,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不得直接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不正确。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 第14题:

    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 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支付王晓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B. 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 丙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D. 丁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答案:C
    解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具备上述情况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已年满18周岁,属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现在接受的是国家高等教育,根据规定,接受国家高等教育需要给付的教育费等费用不属于父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 第15题:

    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地是:

    A. 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支付其在校期间的教育和生活费
    B. 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独立无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 丙认为王晓乙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教育和生活费用
    D. 丁认为望江南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答案:C
    解析:
    《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王晓已经成年,父母无支付教育费和生活费的义务。

  • 第16题:

    共用题干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

    答案:C
    解析: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 第17题:

    王某的父亲死后,其母亲李某将王家住宅独自占用。王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李某支付赡养费。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王某每月向李某提供生活费200元。 请结合材料试回答下列问题: (2)分析引起这些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及其类型。


    答案:
    解析:
    引起这些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是王某父亲的死亡事件以及法院的判决事仵。

  • 第18题:

    王军因其女友熊某提出分手而怀恨在心,一日潜入熊某所开的按摩店内,从店内厨房寻到一把菜刀向熊某及其现任男友曾某一阵乱砍,将二人头部、手部、腿部多处砍伤(后经法医鉴定曾某构成重伤,熊某构成轻伤)。在行凶过程中,熊某欲用手机报警,被王军追赶绊倒,手机掉地。王军在砍伤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当着熊某的面将该手机捡走。根据上述案情,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王军构成故意伤害罪
    B:王军构成抢劫罪
    C:王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D:王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考点】抢劫与故意伤害的认定。详解:王军为了报复熊某,实施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捡走手机的行为是在行凶之后,对被害人的暴力威胁仍然存在,且熊某尚未丧失知觉,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捡走手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故王军之行为应被认定为抢劫罪。所以对王军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 第19题:

    2006年1月8日,陈林生借款1.8万元给王军,双方约定2006年12月31日还款。到了2006年12月31日时,王军告诉陈林生自己借给了表哥章程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还,陈无奈只好催促王赶快将其2万元钱及早收回以便偿还还欠自己的1.8万元。过了几天,陈林生打听到王军这笔钱是1年半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2006年12月1日还款,但王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也要给陈林生,肥水不落外人田,自己的表格肯定不会赖帐。因为,王军根本就没有去向章程要钱。陈林生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王军向其表哥要回了2万元钱,那么他前自己的1.8万元就可以还了。陈林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章程将欠王军的1.8万元还给自己。依据合同法回答以下问题:题:陈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章某主张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陈某不可以直接要求章某还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形式进行。

  • 第20题:

    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得教育费和生活费
    • B、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 C、丙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得教育费和生活费
    • D、丁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单选题
    赵某与张某发生经济纠纷,协商无效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张某要求在外地打工的王某出庭作证,王某要求张某支付其由于出庭所支出的费用,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的要求正当,应当由张某支付其出庭费用

    B

    败诉方应当承担王某的出庭费用

    C

    胜诉方应当承担王某的出庭费用

    D

    赵某应当承担王某的出庭费用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 第22题:

    问答题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O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  理由: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①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中王军、李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一方所有的说明,故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均分;
    ②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的补偿;
    ③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李萍给王军一半的补偿;
    ④二人现住房为王军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甲某现年19岁,在某大学就读,其父在某公司任职,其母是下岗工人,家庭生活条件并不富裕。甲某一年需交纳学费5000元,花费生活费和其他费用8000元。如果甲某父母拒绝支付其学习和生活费用,甲某应该()。
    A

    自筹费用

    B

    坚决要求父母支付

    C

    找父亲所在单位解决

    D

    要求所在学校负担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