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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张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有500块银圆及一张棉布,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建林1938年7月1日”。王建林为王天民的爷爷,在抗战期间被日寇杀害,解放后王天民被宣布为中农。这500块银圆( )。A.应归张明所有,作为发现人,他可按先占原则取得银圆所有权 B.应归王天民所有 C.应由张明与王天民平分 D.属于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题目
2000年,张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有500块银圆及一张棉布,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建林1938年7月1日”。王建林为王天民的爷爷,在抗战期间被日寇杀害,解放后王天民被宣布为中农。这500块银圆( )。

A.应归张明所有,作为发现人,他可按先占原则取得银圆所有权
B.应归王天民所有
C.应由张明与王天民平分
D.属于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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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5年3月,王某因为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有金条和一张棉布。棉布上写有“为防日寇搜索,特埋于此。邓天民1938年7月5日”。邓天民系邓勇的爷爷,抗战期间被日寇杀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金条归王某,取得所有权

    B、属于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C、应由王某和邓勇平分

    D、应归邓勇所有


    参考答案:D

  • 第2题:

    本部分包括法律常识知识。请你依据所掌握的知识作出判断,选择最为合理的一个选项。

    请开始答题:

    101.2000年,张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有500块银圆及一张棉布,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建林1938年7月1日”。王建林为王天民的爷爷,在抗战期间被日寇杀害,解放后王天民被宣布为中农。这500块银圆( )。

    A.应归张明所有,作为发现人,他可按先占原则取得银圆所有权

    B.应归王天民所有

    C.应由张明与王天民平分

    D.属于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正确答案:B

    《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挖掘、发现的埋葬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500块银元是王建林的所有物,虽然他本人去世了,但他的孙子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银元。所以正确答案为B项。

  • 第3题:

    2000年,张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有500块银圆及一张棉布,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建林1938年7月1日”。王建林为王天民的爷爷,在抗战期间被日寇杀害,解放后王天民被宣布为中农。这500块银圆( )。

    A.应归张明所有,作为发现人,他可按先占原则取得银圆所有权

    B.应归王天民所有

    C.应由张明与王天民平分

    D.属于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正确答案:B
    《物权法》中规定了拾得物的归属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物权、债权关系,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除文物外,参照拾得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原则上归权利人,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本案的埋藏物银圆不属于文物。又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许可,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银圆为王建林所埋藏.能够证明。可以归其所有;王建林已死,王天民为其孙,属于继承人之列。银元应归于王天民所有。

  • 第4题:

    2016年韩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装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写“为防鬼子搜查,特埋于此,王某某,1942年8月15日”。王某某为王强的爷爷,在抗战期间为日寇所杀。这500块银元(  )

    A.归韩某所有,作为发现人,可依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
    B.由韩某和王强平分
    C.归王强所有
    D.属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拾得遗失物的,应该归还失主。

  • 第5题:

    被称为"张王乐府"的诗人是()。

    • A、张若虚和王勃
    • B、张先和王建
    • C、张籍和王维
    • D、张籍和王建

    正确答案:D

  • 第6题: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为什么从著作权法角度看问题二中有关甲出版社的某项或某几项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1)B项是因为涉案翻译作品属于委托作品,甲出版社作为委托人,其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就是将作品用于出版,而复制和发行作品并没有超出这个范围。
    (2)C项是因为甲出版社对杨民的侵权行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本可避免的侵权结果实际发生了。
    (3)E项是因为甲出版社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权,同时又因杨民的违约而失去了本该由其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且所出版图书也成了侵权产品,利益和名誉都受到损害。

  • 第7题: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从出版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甲出版社在本案中的下列行为有哪些是违规的?请作选择回答。( )

    • A、引进出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没有办理必要的手续
    • B、书稿翻译合同没有与合法设立的翻译机构签订,却与公民个人签订
    • C、安排葛军担任责任编辑
    • D、没有切实执行审稿制度
    • E、《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总发行未委托给有合格资质的专业总发行机构

    正确答案:A,C,D

  • 第8题:

    王明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下列可以做其担保人的是()。

    • A、教唆王明去嫖娼的朋友肖天
    • B、因故意伤害正在监狱服刑的王明的父亲
    • C、远嫁外省的王明的姑妈
    • D、王明有固定收入身体健康的60岁的爷爷

    正确答案:D

  • 第9题:

    单选题
    被称为"张王乐府"的诗人是()。
    A

    张若虚和王勃

    B

    张先和王建

    C

    张籍和王维

    D

    张籍和王建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葛军在本案中的下列行为有哪些是错误的?请作选择回答。( )
    A

    接到稿件后直接进行编辑加工整理

    B

    未经复审、终审核准,便将稿件退回译者修改

    C

    不以自己名义而以出版社名义撰写退修意见

    D

    未对修改后的译稿提出问题请复审解决

    E

    未对杨民提供的译者名单和授权书仔细审核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为什么从出版行政管理的角度可认定问题四中所述甲出版社的某项或某几项行为是违规的?

    正确答案: (1)A项是因为出版该书没有办理重大选题备案手续。
    (2)C项是因为安排尚不具备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的人担任责任编辑。
    (3)D项是因为对于译稿没有经过三级审稿就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退修,发稿前的复审没有通读全稿并仔细审查加工整理质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问题一:关于杨民在本案中的情况,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A

    杨民违背与甲出版社的合同约定,侵犯了甲出版社的权益

    B

    杨民变更译者署名,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权

    C

    杨民克扣甲出版社支付的翻译费,侵犯了王建的获得报酬权

    D

    杨民将王建的译稿交给甲出版社出版,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

    E

    杨民所提交的译者名单与委托翻译合同的约定不符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甲出版社与杨民在作品委托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归甲出版社享有。而杨民与王建的翻译协议书中并没有说明这一点,即默认著作权归王建。所以,杨民并没有按照与甲出版社的合同约定,引起了著作权纠纷,侵犯了甲出版社的权益。
      B项,杨民与王建在翻译协议书中约定,中文版的译者姓名为王建。但该书出版后的译者姓名却标注的是杨民,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权。
      E项,杨民提交的译者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与实际译者“王建”不符。

  • 第13题:

    李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0 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某某,1938 年7 月5 日”。经查,王某某是李某的同村村民王小某的爷爷,1938 年7 月8 日被日寇杀害。则该5000 块银元:

    A.应归李某所有,因为是李某发现的

    B.应归王小某所有

    C.应由李某与王小某平分

    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正确答案:B
    【答案】B
    【详解】《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除文物外,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原则上归权利人,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本题的埋藏物银元不属于文物。银元为王某某所埋藏,可以归其所有;王某某已死,王小某为其孙子,属于继承人之列,应归于王小某所有,本题只有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相关考点梳理】无

  • 第14题:

    2006年潘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梁天,1940年7月5日”。梁天为梁大明的爷爷,1940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该500块银元( )。

    A.应归潘某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B.应归梁大明所有

    C.应由潘某与梁大明平分

    D.属无王财产,应上缴国家


    正确答案:B
    B。瓦罐及500块银元属埋藏物,因埋藏人为梁大明的爷爷,有明确的所有人,故属有主之埋藏物,依法应归埋藏人或其继承人所有,B正确。

  • 第15题:

    李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某某,1938年7月5日"。经查,王某某是李某的同村村民王小某的爷爷,1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则该5000块银元:()

    A:应归李某所有,因为是李某发现的
    B:应归王小某所有
    C:应由李某与王小某平分
    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除文物外,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原则上归权利人,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本题的埋藏物银元不属于文物。银元为王某某所埋藏,可以归其所有;王某某已死,王小某为其孙子,属于继承人之列,应归于王小某所有,本题只有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 第16题:

    王符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理论依据是()

    • A、天以民为心
    • B、民以天为心
    • C、天地同心
    • D、官民同心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从著作权法角度评析甲出版社在本案中的情况,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

    • A、甲出版社硬性规定作品翻译的时间,侵犯译者的权利
    • B、甲出版社出版涉案翻译作品并没有侵犯王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 C、甲出版社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 D、甲出版社支付翻译费的方式违反法规规定
    • E、甲出版社既是侵权者,同时也是受害者

    正确答案:B,C,E

  • 第18题: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关于杨民在本案中的情况,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

    • A、杨民违背与甲出版社的合同约定,侵犯了甲出版社的权益
    • B、杨民变更译者署名,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权
    • C、杨民克扣甲出版社支付的翻译费,侵犯了王建的获得报酬权
    • D、杨民将王建的译稿交给甲出版社出版,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
    • E、杨民所提交的译者名单与委托翻译合同的约定不符

    正确答案:A,B,E

  • 第19题:

    李里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5000块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明,1938年4月2日"。王天明是王伟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该银元()。

    • A、应归王伟所有
    • B、应归国家所有
    • C、应归李里所有
    • D、应归李里、王伟共有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2005年韩玉笙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民,1938年7月5日。"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王大水一家解放后划成分为中农。该500块银元()。

    • A、应归韩玉笙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 B、应归王大水所有
    • C、应由韩玉笙与王大水平分
    • 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单选题
    村民韩某盖房挖地基是挖出一大坛银元,坛内有一块木牌,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经查,王天民是同村村民王某的爷爷,抗战期间王天民的家人除王某一人在姨娘家躲过此难之外,其他人都被日寇杀害。此坛银元应(  )。
    A

    归王某所有

    B

    归韩某所有

    C

    属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D

    由韩某和王某平分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李里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5000块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明,1938年4月2日"。王天明是王伟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该银元()。
    A

    应归王伟所有

    B

    应归国家所有

    C

    应归李里所有

    D

    应归李里、王伟共有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1995年韩玉庭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绵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物埋此。王天祥,1938年7月5日”。王天祥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王大水一家解放后定成分为中农。该500块银元()
    A

    应归韩玉庭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B

    应归王大水所有

    C

    应由韩玉庭与王大水平分

    D

    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李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某某,1938年7月5日”。经查,王某某是李某的同村村民王小某的父亲,1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则该5000块银元(  )。
    A

    应归李某所有,因为是李某发现的

    B

    应归王小某所有

    C

    应由李某与王小某平分

    D

    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正确答案: A
    解析: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除文物外,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原则上归权利人,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本题中,埋藏物银元不属于文物。银元为王某某所埋藏,可以归其所有;王某某已死,王小某为其子,属于继承人之列,应归于王小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