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医疗机构以下环节A、医疗机构购进药品B、医疗机构储存药品C、医疗机构调配及使用药品D、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确定E、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确定

题目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医疗机构以下环节

A、医疗机构购进药品

B、医疗机构储存药品

C、医疗机构调配及使用药品

D、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确定

E、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确定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BC
更多“《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医疗机构以下环节A、医疗机构购进药品B、医疗机构储存药品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叙述错误的是

    A.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直接入库

    B.医疗机构储存药品,首先应当制定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

    C.医疗机构对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D.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E.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正确答案:A

  • 第2题: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叙述,错误的是

    A、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直接入库
    B、医疗机构储存药品,首先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
    C、医疗机构对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D、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E、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 第3题: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叙述,错误的是()

    A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直接入库

    B医疗机构储存药品,首先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

    C医疗机构对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D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E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A

  • 第4题:

    根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分库、分区、分垛,划分依据为

    A、药品属性和类别

    B、药品剂型

    C、药品的生产企业

    D、药品的效期

    E、药品的购进日期


    参考答案:A

  • 第5题: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叙述,错误的是
    A.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直接入库
    B.医疗机构储存药品,首先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
    C.医疗机构对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D .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E.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 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 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 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