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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华光建筑公司为承揽某建设项目,在投标中承诺垫付建设资金,并在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合同。2006年该项目建设单位以华光建筑公司违反建设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不予支付工程款,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合同无效的理由,你认为( )。A.理由成立,合同无效B.理由不成立,合同有效C.理由不成立,合同效力待定D.理由不成立,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竣工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

题目

2005年华光建筑公司为承揽某建设项目,在投标中承诺垫付建设资金,并在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合同。2006年该项目建设单位以华光建筑公司违反建设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不予支付工程款,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合同无效的理由,你认为( )。

A.理由成立,合同无效

B.理由不成立,合同有效

C.理由不成立,合同效力待定

D.理由不成立,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竣工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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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更多“2005年华光建筑公司为承揽某建设项目,在投标中承诺垫付建设资金,并在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甲公司借用乙公司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获得中标,但甲承揽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关于该合同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甲与乙属于联合体投标
    C、 实际施工并造成损失的是甲,与乙无关
    D、 投标人是乙,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2题:

    甲建设公司于2011年6月13日对某工程项目进行招标,经过投标评标,最后乙建筑公司中标,并在2011年7月5日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合同。则甲建设公司应当在()之前,将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

    A.2011年7月20日
    B.2011年7月10日
    C.2011年7月5日
    D.2011年6月28日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100 / 2019版教材P98
    本题考核的是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3题:

    某工程项目,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经评审,建设单位最终确定D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D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问题:


    指出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答案:
    解析:

    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1)不妥之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施工合同。


    理由: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


    (2)不妥之处: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理由: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要求和允许中标人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变更,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4题:

    (2014年)某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甲公司借用乙公司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获得中标,但甲承揽工程不符合质量 标准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关于该合同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与乙属于联合体投标
    C.实际施工并造成损失的是甲,与乙无关
    D.投标人是乙,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 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5题:


    某工程项目,在监理招标中,有A、B、C、D、E等监理单位参与投标,在资格预审中,建设单位以A投标人为非工程所在地单位为由取消其投标资格,其他投标人均通过资格预审。经详细评审,建设单位与D投标单位就监理酬金的比例进行了协商,在原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了10%。建设单位最终确定D单位中标,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问题】


    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答案:
    解析:

    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主要有: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以A投标人为非工程所在地单位为由取消其投标资格。理由: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各程序环节中一视同仁地给予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平等竞争的机会,并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内容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本题中,该工程项目招标不得以地域限制为由拒绝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与D投标单位就监理酬金的比例进行了协商,在原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了10%。理由:招标投标双方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协商谈判和随意修改招标项目需求、交易规则以及合同价格、质量标准、进度等实质内容。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和中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这是保证招标投标双方公平和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


    (3)不妥之处: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理由: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于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合同构成文件签订合同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