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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日,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个定金合同,合同中约定2005年5月5日交付定金,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2005年5月1日,该合同成立B.2005年5月1日,该合同生效C.2005年5月5 该合同才成立D.即使2005年5月5日某乙没有交付定金,该合同也在这一天生效

题目

2005年5月1日,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个定金合同,合同中约定2005年5月5日交付定金,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2005年5月1日,该合同成立

B.2005年5月1日,该合同生效

C.2005年5月5 该合同才成立

D.即使2005年5月5日某乙没有交付定金,该合同也在这一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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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更多“2005年5月1日,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个定金合同,合同中约定2005年5月5日交付定金,则下面说法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答案:C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19、121条。

  • 第2题:

    甲向乙订购 15 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 5 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 2 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 20%,定金合同无效

    答案:C
    解析: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本案中,甲乙双方本来约定的定金数额为5万元,后甲只给付2万元,乙已经收下,视为接受定金合同的数额变更,定金合同仍然有效。尽管定金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20%,但定金合同并非无效,只是法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 第3题:

    某甲与某乙在签订运输合同时,规定某甲必须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但某甲在履行合同时并未交付定金,后某甲违约,为此,某乙可以按定金罚则处罚某甲。()


    C 解析:参见《合同法》第41条。

  • 第4题:

    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3万元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答案:C
    解析: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具有从属性 (从合同)、实践性 (交付生效)和要式性 (书面形式)等特征。定金按其性质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证约定金等种类,前四种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证约定金从理论上可以得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余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这是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的体现。因此,本题选C。

  • 第5题:

    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的数额,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减少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无效

    答案:C
    解析: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本案中,甲乙双方本来约定的定金数额为5万元,后甲只给付2万元,乙已经收下,视为接受定金合同的数额变更,定金合同仍然有效。尽管定金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的20%,但定金合同并非无效,只是法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