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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助学贷款期间,发生( )事件后,贷款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A.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B.借款人破产,以致影响债务无法清偿C.担保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D.借款人、担保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E.借款人发生临时短暂的经济困难

题目

商业助学贷款期间,发生( )事件后,贷款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A.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

B.借款人破产,以致影响债务无法清偿

C.担保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D.借款人、担保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

E.借款人发生临时短暂的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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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解析:选项E,借款人发生临时短暂的经济困难后,如果其及时恢复原状而并不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银行不可采取停贷措施。
更多“商业助学贷款期间,发生()事件后,贷款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 ”相关问题
  • 第1题:

    在商业助学贷款中,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要求更换担保人,或减少相应价值的抵押物
    B.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C.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D.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E.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答案:B,C,D,E
    解析:
    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①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②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担保人;③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④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⑤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⑥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⑦向保证人追偿;⑧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⑨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2题:

    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资金安全,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采取()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A: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B: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担保人
    C: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D: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E: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答案:A,B,C,D,E
    解析:

  • 第3题:

    在商业助学贷款中,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要求更换担保人,或减少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
    B: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C: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D: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E: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答案:B,C,D,E
    解析:
    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违约事件,除B、C、D、E选项外,贷款银行还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1)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担保人;(2)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3)向保证人追偿;(4)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5)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4题:

    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采取措施有()

    A: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B: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担保人
    C: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D: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E: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等

    答案:A,B,C,D,E
    解析:
    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担保人;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向保证人追偿;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5题:

    在个人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A: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B: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C: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D: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E:直接变卖抵押物

    答案:A,B,C,D,E
    解析:
    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担保人;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款;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向保证人追偿;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