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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向信用社借款,丙企业为保证人,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信用社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确规定,下列表述正确有()。A、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B、信用社以丙企业承担担保债权为破产债权C、信用社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D、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信用社已清偿的担保金额,用于破产分配

题目

甲企业向信用社借款,丙企业为保证人,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信用社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确规定,下列表述正确有()。

A、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B、信用社以丙企业承担担保债权为破产债权

C、信用社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D、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信用社已清偿的担保金额,用于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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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企业为一般保证人,人民法院受理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B.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C.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D.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正确答案:BC
    解析:(1) 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 选项CD: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中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而非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

  • 第2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企业为一般保证人,人民法院受理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B.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C.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D.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正确答案:BC
    (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选项CD: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而非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

  • 第3题:

    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货物,丙公司作为甲企业的担保人。当甲企业无力支付货款时,丙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来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公司不能申报债权,仍应由乙企业申报债权
    B.丙企业可以以其对甲企业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C.丙公司和乙企业都不能申报债权
    D.丙公司不能再向甲企业行使追偿权

    答案:B
    解析: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 第4题:

    甲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乙申请破产,下列各项论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甲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B.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甲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债权

    C.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尚未审结的甲为他人作担保的债务纠纷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D.甲正在执行的民事还债程序应当中止,其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


    正确答案:BCD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呈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非一概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 第5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丙企业为担保人。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乙银行申报了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B.乙银行以丙企业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

    C.乙银行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D.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乙银行已清偿的担保债额,用于破产分配


    正确答案:BCD
    (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企业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破产企业丙企业)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2)如果债权人(乙银行)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即以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
    (3)债权人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如分回20万元),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主债务人(甲企业)要求清偿。
    (4)破产企业在依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后,即在其清偿范围内(20万元)享有对被保证人(甲企业)的代为求偿权,有权要求被保证人予以补偿,并将所得财产用于全体债权人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