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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做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16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丁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

题目

2015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做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16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丁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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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015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做抵押,并到车辆管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质押和抵押的效力为()。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抵押无效、质押有效


    参考答案:B

  • 第2题:

    甲家具厂与乙木材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家具厂以自有的加工设备作为货款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为50万元。在合同期限内,乙木材公司总计供货10次,货款总额为80万元;甲家具厂总计支付货款20万元,其余60万元无力偿还。乙木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数额是( )万元。

    A.20

    B.30

    C.50

    D.60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 第3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设备,将自己所有的一部轿车作为抵押担保到期支付设备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甲公司又以轿车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工作人员驾驶轿车发生车祸,甲公司将轿车送丙汽修厂修理,汽修厂修好后,甲公司迟迟不付修理费,汽修厂将轿车留置。乙公司和银行的债权均已到期,甲公司无力履行债务。轿车拍卖后,价款不能清偿乙公司、银行和汽修厂的所有债权。按清偿的先后顺序排序,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银行、汽修厂、乙公司
    B:银行、乙公司、汽修厂
    C:汽修厂、银行、乙公司
    D:汽修厂、乙公司、银行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竞合,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权利,所以汽修厂的债权优先于银行、乙公司受偿。《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所以银行的债权优先于乙公司受偿。

  • 第4题:

    公民张某为筹款经商,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房屋为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后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向甲银行的抵押有效,向乙银行的抵押无效

    B.向乙银行的抵押有效,向甲银行的抵押无效

    C.两次抵押均有效

    D.两次抵押均无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点是抵押权的效力。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两次抵押合计未超过房屋的价值,均有效。

  • 第5题:

    甲建筑公司以一辆价值120万元的挖掘机作为抵押,向乙自然人借款80万元,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公司又以该挖掘机作为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甲公司欠丁公司20万元贷款,将该挖掘机质押给丁公司。丁公司使用挖掘机的过程中,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到戊修理厂修理,因欠戊5万元修理费,该挖掘机被戊留置。关于乙、丙、丁、戊对该挖掘机享有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乙丙丁戊
    B.丙丁戊乙
    C.丁戊乙丙
    D.戊丙丁乙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抵押权顺位,不管成立先后,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此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8条,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的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丁:丙的抵押权已经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丁,因此丙优于丁,丁优于乙。《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戊的留置权最优先,排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