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四种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情形:
(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这类信息一般包括:一是与多数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公开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者会引起社会公众的猜疑和不安,有的甚至会引发社会混乱的信息。公布这类信息有助于公众维护自身权益,预防社会不安定情况的发生,防止各种流言传播,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社会动员措施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配合才能实现社会管理职能或者达到管理目的的信息;
(2)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家秘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秘密或者隐私,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界限,不能将同一信息既界定为国家秘密,又界定为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
(3)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公开的信息不得再确定为国家秘密。这是保持国家秘密严肃性、权威性以及可保性的必然要求。国家秘密必须在可控制范围内,即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客观上不能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或者已经为公众广泛知晓、不可能再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已经不具备成为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是有利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社会进步的